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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4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發布:2012-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國務院(yuan)令 (147號(h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保護計算機(ji)信息系統(tong)的(de)(de)安全,促進(jin)計算機(ji)的(de)(de)應用和(he)發展,保障(zhang)社會主義(yi)現代化建(jian)設(she)的(de)(de)順利(li)進(jin)行,制(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 本(ben)條例所稱(cheng)的計(ji)算機信息系統(tong)(tong),是指由計(ji)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she)備、設(she)施(含網絡)構成(cheng)的,按照一定的應用(yong)目(mu)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chuan)輸、檢索等處理的人(ren)機系統(tong)(tong)。

  第三條  計算(suan)機信(xin)(xin)息(xi)系統(tong)的安(an)(an)全(quan)保(bao)護(hu),應當保(bao)障(zhang)計算(suan)機及其相關的和配(pei)套(tao)的設備(bei)、設施(含網絡)的安(an)(an)全(quan),運(yun)行(xing)環(huan)境的安(an)(an)全(quan),保(bao)障(zhang)信(xin)(xin)息(xi)的安(an)(an)全(quan),保(bao)障(zhang)計算(suan)機功能的正常發揮(hui),以維(wei)護(hu)計算(suan)機信(xin)(xin)息(xi)系統(tong)的安(an)(an)全(quan)運(yun)行(xing)。

  第四條 計算(suan)(suan)機信(xin)息系統的安(an)全保護(hu)工作(zuo),重點維護(hu)國家(jia)事務、經濟建(jian)設、國防建(jian)設、尖端(duan)科(ke)學技術等重要領(ling)域的計算(suan)(suan)機信(xin)息系統的安(an)全。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jing)內的(de)計算機信息系統的(de)安(an)全保(bao)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lian)網的微型計算(suan)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公安部主(zhu)管(guan)全(quan)國(guo)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quan)保護(hu)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bao)密局(ju)和國務院(yuan)其他有(you)(you)關部門,在國務院(yuan)規定的職責范圍(wei)內做(zuo)好計算機信息系(xi)統安全保(bao)護的有(you)(you)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de)利用計(ji)算機(ji)信息(xi)系(xi)統從事危害(hai)國家(jia)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dong),不得(de)危害(hai)計(ji)算機(ji)信息(xi)系(xi)統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xi)統的建設和(he)(he)應(ying)用(yong),應(ying)當遵守法(fa)律、行政法(fa)規和(he)(he)國(guo)家其他(ta)有(you)關(guan)規定。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ong)實行安全等級保(bao)(bao)護。安全等級的(de)劃分標準(zhun)和安全等級保(bao)(bao)護的(de)具體辦法,由公安部(bu)會同有關部(bu)門(men)制定。

  第十條 計算(suan)機(ji)機(ji)房應(ying)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 在計算(suan)機(ji)機(ji)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suan)機(ji)信息系統的安全(quan)。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lian)網的(de)計(ji)(ji)算(suan)機(ji)信息系統,由(you)計(ji)(ji)算(suan)機(ji)信息系統的(de)使用單位報省級(ji)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fu)公(gong)安機(ji)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dang)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 計(ji)算(suan)機(ji)信息系(xi)統(tong)的使用單位(wei)應當建(jian)立健全(quan)安全(quan)管(guan)理(li)制度,負(fu)責本單位(wei)計(ji)算(suan)機(ji)信息系(xi)統(tong)的安全(quan)保護工(gong)作。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fa)生的案件,有關使用(yong)單位應當(dang)在24小(xiao)時內向當(dang)地縣級以(yi)上(shang)人民政府公安(an)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bing)毒(du)和危害社會公共安(an)全的(de)其他有害數據的(de)防治(zhi)研究工作,由公安(an)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jia)對計(ji)算(suan)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yong)產品的銷售(shou)實行許可證制(zhi)度。具體(ti)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men)制(zhi)定(ding)。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公(gong)安機(ji)關對(dui)計算(suan)機(ji)信(xin)息系統安全保護(hu)工作行(xing)使下列(lie)監督職(zhi)權(quan):

   (一(yi))監督(du)、檢查(cha)、指導計算機(ji)信息系統安(an)全保護工作(zuo);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wei)法(fa)犯(fan)罪(zui)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zuo)的其(qi)他(ta)監(jian)督(du)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an)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xi)系(xi)統(tong)安(an)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tong)知(zhi)使用單位采取(qu)安(an)全保(bao)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an)部(bu)在(zai)緊急情(qing)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xin)息系統安(an)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zhuan)項通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的規定,有下列行(xing)為(wei)之一的,由公安(an)機關(guan)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dun):

  (一)違反(fan)計(ji)算機信息(xi)系統安(an)全等級保(bao)護制度,危害計(ji)算機信息(xi)系統安(an)全的;

  (二)違反計(ji)算機信(xin)息(xi)系(xi)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an)照(zhao)規(gui)定時(shi)間報告計算機信息(xi)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an)機關要(yao)求改進安(an)全狀況的(de)通知后,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de);

  (五(wu))有危(wei)害計(ji)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de)其他(ta)行為(wei)的(de)。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符(fu)合(he)國家(jia)標準和國家(jia)其(qi)他有(you)關(guan)規(gui)定的(de),或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hai)計算機信息(xi)系統安(an)(an)全的(de),由公安(an)(an)機關(guan)會同有(you)關(guan)單位進行(xing)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運(yun)輸、攜帶(dai)、郵寄計(ji)算機(ji)信息(xi)媒體(ti)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guan)申報的,由(you)海關(guan)依照《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海關(guan)法(fa)(fa)(fa)》和(he)本條例(li)以及其他(ta)有(you)關(guan)法(fa)(fa)(fa)律、法(fa)(fa)(fa)規(gui)的規(gui)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shu)入計算機病(bing)毒以(yi)(yi)(yi)及其他有害數據危(wei)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ong)(tong)安全的(de)(de)(de),或(huo)者未經許(xu)可(ke)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tong)(tong)安全專用產品(pin)的(de)(de)(de),由(you)公安機關處以(yi)(yi)(yi)警告或(huo)者對個人(ren)處以(yi)(yi)(yi)5000元以(yi)(yi)(yi)下的(de)(de)(de)罰(fa)款(kuan)、對單位處以(yi)(yi)(yi)15000元以(yi)(yi)(yi)下的(de)(de)(de)罰(fa)款(kuan);有違法(fa)所(suo)得的(de)(de)(de),除(chu)予以(yi)(yi)(yi)沒收外,可(ke)以(yi)(yi)(yi)處以(yi)(yi)(yi)違法(fa)所(suo)得1至3倍的(de)(de)(de)罰(fa)款(kuan)。

   第二十四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的規定,構成(cheng)違(wei)反治(zhi)安管理行為的,依(yi)照《中華(hua)人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條(tiao)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ren)(ren)何組織或者(zhe)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zhe)他人財(cai)產(chan)造成(cheng)損失的,應當依法(fa)承擔民事責(ze)任(ren)(ren)。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ren)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zheng)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zheng)復(fu)或者提起行政(zheng)訴(su)訟。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ben)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zhi)權,索取(qu)、收受賄賂或(huo)者有(you)其他違(wei)法、失職(zhi)行為,構(gou)成犯(fan)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尚不(bu)構(gou)成犯(fan)罪的,給予行政(zheng)處分(fen)。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ben)條(tiao)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ji)(ji)算(suan)機(ji)(ji)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ji)(ji)算(suan)機(ji)(ji)程序(xu)(xu)中插(cha)入的破(po)壞(huai)計(ji)(ji)算(suan)機(ji)(ji)功能或者毀壞(huai)數據,影(ying)響計(ji)(ji)算(suan)機(ji)(ji)使用,并能自(zi)我復制的一組計(ji)(ji)算(suan)機(ji)(ji)指令或者程序(xu)(xu)代碼。

  計算(suan)機信息系統安全(quan)專(zhuan)用(yong)產(chan)品,是指(zhi)用(yong)于保護(hu)計算(suan)機信息系統安全(quan)的專(zhuan)用(yong)硬件和軟(ruan)件產(chan)品。

  第二十九條 軍隊(dui)的(de)(de)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hu)工(gong)作(zuo),按照(zhao)軍隊(dui)的(de)(de)有(you)關法規執行(xing)。

  第三十條 公(gong)安部可(ke)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ri)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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