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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4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發布:2012-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1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保(bao)護計(ji)算機(ji)信(xin)息(xi)系統的(de)安全,促(cu)進計(ji)算機(ji)的(de)應用(yong)和發展(zhan),保(bao)障社會主義(yi)現代(dai)化建設的(de)順利(li)進行,制(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de)(de)計算機(ji)信(xin)息系(xi)統,是指(zhi)由計算機(ji)及(ji)其(qi)相關的(de)(de)和配套的(de)(de)設(she)備、設(she)施(含網絡(luo))構成的(de)(de),按(an)照一定的(de)(de)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xin)息進行采(cai)集(ji)、加工(gong)、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de)(de)人機(ji)系(xi)統。

  第三條  計(ji)(ji)(ji)算(suan)機信(xin)息(xi)系統的(de)(de)安全(quan)保(bao)護(hu),應當保(bao)障(zhang)(zhang)計(ji)(ji)(ji)算(suan)機及(ji)其相關的(de)(de)和(he)配套的(de)(de)設(she)(she)備、設(she)(she)施(shi)(含網絡)的(de)(de)安全(quan),運行(xing)環境的(de)(de)安全(quan),保(bao)障(zhang)(zhang)信(xin)息(xi)的(de)(de)安全(quan),保(bao)障(zhang)(zhang)計(ji)(ji)(ji)算(suan)機功(gong)能的(de)(de)正常(chang)發揮,以維(wei)護(hu)計(ji)(ji)(ji)算(suan)機信(xin)息(xi)系統的(de)(de)安全(quan)運行(xing)。

  第四條 計算機信(xin)息系統的(de)安全(quan)保護工作(zuo),重(zhong)點維護國家(jia)事務、經濟(ji)建設、國防(fang)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zhong)要(yao)領域的(de)計算機信(xin)息系統的(de)安全(quan)。

  第五條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an)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網(wang)的微型(xing)計算(suan)機的安全保護辦(ban)法(fa),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公安(an)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xi)統安(an)全保護工(gong)作。

  國(guo)家安全部、國(guo)家保(bao)密(mi)局和(he)國(guo)務(wu)院其(qi)他有(you)關部門,在國(guo)務(wu)院規定的(de)職(zhi)責范圍內(nei)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bao)護的(de)有(you)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he)組織或者個(ge)人,不(bu)得(de)利(li)用計算(suan)機(ji)信息系統從事危(wei)害國(guo)家(jia)利(li)益(yi)、集體利(li)益(yi)和公民合法(fa)利(li)益(yi)的活動,不(bu)得(de)危(wei)害計算(suan)機(ji)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de)建(jian)設和(he)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he)國家其他有關(guan)規定(ding)。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xing)安全等(deng)級(ji)保護。安全等(deng)級(ji)的(de)劃分(fen)標準和安全等(deng)級(ji)保護的(de)具體(ti)辦(ban)法,由公安部會(hui)同有關部門制定(ding)。

  第十條 計(ji)算(suan)(suan)機(ji)機(ji)房應當(dang)符合國家標準(zhun)和國家有關定。 在計(ji)算(suan)(suan)機(ji)機(ji)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ji)算(suan)(suan)機(ji)信息系(xi)統的安全。

  第十一條 進行(xing)國際聯網的計(ji)算(suan)機信息(xi)系(xi)(xi)統(tong)(tong),由計(ji)算(suan)機信息(xi)系(xi)(xi)統(tong)(tong)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fu)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xi)媒體進出境(jing)的,應當如實向海關(guan)申報。

  第十三條 計(ji)算機信息(xi)系(xi)統(tong)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li)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ji)算機信息(xi)系(xi)統(tong)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計(ji)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jian),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zai)24小(xiao)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bao)告。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ji)病(bing)毒(du)和危害(hai)社會(hui)公共(gong)安(an)(an)全的其他有害(hai)數據的防治研(yan)究工作,由公安(an)(an)部歸(gui)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an)全專用產品(pin)的銷售實行許可(ke)證制度。具體辦(ban)法由公安(an)部會(hui)同有(you)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公安機(ji)(ji)關對(dui)計算(suan)機(ji)(ji)信息(xi)系統安全保護工作(zuo)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cha)、指導計算(suan)機信息系統(tong)安(an)全(quan)保護工作(zuo);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ji)信(xin)息系統安全的違法(fa)犯罪(zui)案(an)件;

   (三(san))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quan)保(bao)護工(gong)作(zuo)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fa)現影響計算機信(xin)息系統安全(quan)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yong)單位采取安全(quan)保護措(cuo)施。

   第十九條 公(gong)安部(bu)在緊急情(qing)況下(xia),可以(yi)就涉(she)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fa)布(bu)專項通令(ling)。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lie)行為之一的,由公(gong)安機關處(chu)以(yi)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ji)(ji)算機(ji)信(xin)息(xi)系(xi)統安(an)全等級保護(hu)制度,危害計(ji)(ji)算機(ji)信(xin)息(xi)系(xi)統安(an)全的;

  (二)違(wei)反計(ji)算(suan)機信息系統國(guo)際聯網備案制度的(de);

  (三)不按(an)照規(gui)定時(shi)間報告計算(suan)機信(xin)息系統中發生的(de)案件的(de);

  (四)接到公安(an)機關要求改進安(an)全狀況的(de)通知后(hou),在限期內拒不(bu)改進的(de);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xin)息系統(tong)安全的(de)其(qi)他行為的(de)。

   第二十一條 計算(suan)機(ji)機(ji)房(fang)(fang)不符(fu)合國(guo)家(jia)(jia)標準(zhun)和國(guo)家(jia)(jia)其他有關規(gui)定的(de),或者(zhe)在(zai)計算(suan)機(ji)機(ji)房(fang)(fang)附近施工危害計算(suan)機(ji)信息系統安全的(de),由公安機(ji)關會同有關單位進(jin)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運輸(shu)、攜帶、郵(you)寄計算(suan)機(ji)信(xin)息媒(mei)體進出(chu)境,不如實向海(hai)關(guan)申報的,由(you)海(hai)關(guan)依(yi)照《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海(hai)關(guan)法(fa)》和(he)本條例以(yi)及其他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故(gu)意輸入計算機(ji)病毒(du)以(yi)(yi)及其他有害數據(ju)危害計算機(ji)信(xin)息(xi)(xi)系統安全的,或者(zhe)未經(jing)許可出售計算機(ji)信(xin)息(xi)(xi)系統安全專用(yong)產品的,由公安機(ji)關處以(yi)(yi)警告或者(zhe)對(dui)(dui)個人處以(yi)(yi)5000元以(yi)(yi)下(xia)的罰(fa)(fa)款、對(dui)(dui)單位處以(yi)(yi)15000元以(yi)(yi)下(xia)的罰(fa)(fa)款;有違法(fa)所(suo)得(de)的,除(chu)予(yu)以(yi)(yi)沒收外,可以(yi)(yi)處以(yi)(yi)違法(fa)所(suo)得(de)1至(zhi)3倍(bei)的罰(fa)(fa)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tiao)例的(de)規定,構(gou)成(cheng)違反治安管理(li)行為(wei)的(de),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治安管理(li)處(chu)罰(fa)條(tiao)例》的(de)有(you)關規定處(chu)罰(fa);構(gou)成(cheng)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ren)何組織(zhi)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de)規定,給國家、集(ji)體(ti)或者他人財產(chan)造成(cheng)損失的(de),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n)。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guan)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de)(de)具(ju)體(ti)行政行為不服的(de)(de),可以依法(fa)申(shen)請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song)。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fan)罪(zui)(zui)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ren);尚不構成犯(fan)罪(zui)(zui)的,給予行政處(chu)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tiao)例下列用語的含(han)義:

  計算(suan)(suan)機(ji)病(bing)毒,是(shi)指(zhi)編制(zhi)或者(zhe)在計算(suan)(suan)機(ji)程(cheng)序(xu)(xu)中插(cha)入的(de)破壞計算(suan)(suan)機(ji)功(gong)能或者(zhe)毀(hui)壞數(shu)據,影響計算(suan)(suan)機(ji)使用,并能自(zi)我復制(zhi)的(de)一組計算(suan)(suan)機(ji)指(zhi)令或者(zhe)程(cheng)序(xu)(xu)代碼(ma)。

  計(ji)算(suan)機(ji)信息(xi)(xi)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于保護(hu)計(ji)算(suan)機(ji)信息(xi)(xi)系統安全的專用硬(ying)件和軟件產品。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ji)算機信息(xi)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按(an)照軍隊的有關法規(gui)執行。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li)制(zhi)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zi)發布(bu)之日起(qi)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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