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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發(fa)布:2014-04-15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號)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促其(qi)規(gui)范、健康發展(zhan),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yong)語(yu)言文字法(fa)》,制定(ding)本(ben)規(gui)定(ding)。

   第二條  普(pu)通話水(shui)平(ping)測(ce)試(shi)(以下(xia)簡稱測(ce)試(shi))是對應(ying)(ying)試(shi)人(ren)運用(yong)普(pu)通話的規(gui)范程度的口語考(kao)試(shi)。開展(zhan)測(ce)試(shi)是促進普(pu)通話普(pu)及和應(ying)(ying)用(yong)水(shui)平(ping)提高的基本(ben)措(cuo)施之一。

   第三條 國家語言(yan)文字工作(zuo)部門頒布(bu)測試等級標準、測試大綱、測試規程和測試工作(zuo)評估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語言(yan)文(wen)字工作部門(men)對測試工作進(jin)行宏觀管理,制定測試的政(zheng)策、規劃,對測試工作進(jin)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he)檢(jian)查評(ping)估(gu)。

   第五條 國(guo)家測試機構(gou)在(zai)國(guo)家語言文字工(gong)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對(dui)測試業(ye)務(wu)工(gong)作進(jin)行指(zhi)導,對(dui)測試質量進(jin)行監督和檢查,開(kai)展測試科學(xue)研究和業(ye)務(wu)培(pei)訓(xun)。

   第六條 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語言文字(zi)工(gong)作部(bu)(bu)門(以(yi)下簡稱省級(ji)語言文字(zi)工(gong)作部(bu)(bu)門)對本轄(xia)區測(ce)試工(gong)作進(jin)行宏(hong)觀管理,制定測(ce)試工(gong)作規劃、計劃,對測(ce)試工(gong)作進(jin)行組織協(xie)調、指(zhi)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第七條 省(sheng)級語言文字(zi)工作部門可根據需要(yao)設立地方測試機構(gou)。

   省、自治區、直(zhi)轄市測試機(ji)構(gou)(gou)(以下簡稱省級(ji)測試機(ji)構(gou)(gou))接受省級(ji)語(yu)言(yan)文字工(gong)(gong)作(zuo)部(bu)門及其辦事機(ji)構(gou)(gou)的行(xing)政管理和國(guo)家測試機(ji)構(gou)(gou)的業(ye)務指導,對(dui)本地區測試業(ye)務工(gong)(gong)作(zuo)進行(xing)指導,組織實施測試,對(dui)測試質(zhi)量進行(xing)監督和檢查(cha),開展(zhan)測試科學研究(jiu)和業(ye)務培訓(xun)。

   省(sheng)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ze)由省(sheng)級語(yu)言文字工(gong)作部門確定(ding)。

   各級(ji)測試機構的設立須經同(tong)級(ji)編制部門(men)批準。

   第八條 測試(shi)工作(zuo)(zuo)原(yuan)則上實行屬地(di)管理。國(guo)家部(bu)委直屬單(dan)位的測試(shi)工作(zuo)(zuo),原(yuan)則上由所在地(di)區(qu)省級語言文(wen)字工作(zuo)(zuo)部(bu)門組織實施(shi)。

   第九條 在(zai)測試(shi)機(ji)構的組織(zhi)下,測試(shi)由測試(shi)員依照測試(shi)規程(cheng)執(zhi)行。測試(shi)員應遵守測試(shi)工作各項規定和(he)紀律,保證測試(shi)質量,并接受國家和(he)省級(ji)測試(shi)機(ji)構的業(ye)務培(pei)訓。

   第十條 測(ce)試(shi)(shi)(shi)員(yuan)分省級測(ce)試(shi)(shi)(shi)員(yuan)和國家級測(ce)試(shi)(shi)(shi)員(yuan)。測(ce)試(shi)(shi)(shi)員(yuan)須取得相應的(de)測(ce)試(shi)(shi)(shi)員(yuan)證(zheng)書。

   申請省級(ji)測(ce)試(shi)員證書者,應(ying)具(ju)有大(da)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普(pu)通話工作(zuo)方針政策和普(pu)通語言(yan)學理論,熟悉方言(yan)與普(pu)通話的一(yi)般對應(ying)規律,熟練掌(zhang)握《漢語拼音(yin)方案》和常用國際音(yin)標,有較(jiao)強的聽辨音(yin)能力,普(pu)通話水平達到一(yi)級(ji)。

   申請(qing)國家級(ji)測(ce)試員證書(shu)者,一般應具(ju)有(you)中級(ji)以上(shang)專業技術職務和兩(liang)年以上(shang)省級(ji)測(ce)試員資歷,具(ju)有(you)一定(ding)的測(ce)試科研(yan)能力(li)(li)和較強的普通(tong)話教學能力(li)(li)。

   第十一條 申請省(sheng)級(ji)測(ce)試員(yuan)(yuan)證(zheng)書(shu)者(zhe),通(tong)過省(sheng)級(ji)測(ce)試機構(gou)的(de)培訓(xun)考(kao)核后,由省(sheng)級(ji)語(yu)言(yan)文字工(gong)作(zuo)部門(men)頒發(fa)省(sheng)級(ji)測(ce)試員(yuan)(yuan)證(zheng)書(shu);經省(sheng)級(ji)語(yu)言(yan)文字工(gong)作(zuo)部門(men)推薦的(de)申請國(guo)家級(ji)測(ce)試員(yuan)(yuan)證(zheng)書(shu)者(zhe),通(tong)過國(guo)家測(ce)試機構(gou)的(de)培訓(xun)考(kao)核后,由國(guo)家語(yu)言(yan)文字工(gong)作(zuo)部門(men)頒發(fa)國(guo)家級(ji)測(ce)試員(yuan)(yuan)證(zheng)書(shu)。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根(gen)據工作需要(yao)聘任(ren)測試員并頒(ban)發(fa)有一定期限的(de)聘書。

   第十三條 在同級(ji)語言文字工作辦(ban)事機構指(zhi)導下,各級(ji)測試機構定期(qi)考查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并(bing)給予獎懲。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zuo)部門(men)根據工作(zuo)需要(yao)聘(pin)任測試視導員(yuan)并頒發(fa)有一定期限(xian)的(de)聘(pin)書(shu)。

   測試視導員一般(ban)應具有(you)語言(yan)學或相(xiang)關專(zhuan)業的高級(ji)專(zhuan)業技術職務,熟悉(xi)普通(tong)語言(yan)學理論(lun),有(you)相(xiang)關的學術研究成果(guo),有(you)較豐富的普通(tong)話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

   測(ce)試(shi)視(shi)導(dao)員在省級語言文(wen)字工作(zuo)部門領導(dao)下,檢(jian)查(cha)、監督(du)測(ce)試(shi)質量,參與和(he)指(zhi)導(dao)測(ce)試(shi)管理和(he)測(ce)試(shi)業務工作(zuo)。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試(shi)的人員為:

   1.教師和申(shen)請(qing)教師資格的人員(yuan);

   2.廣(guang)播(bo)(bo)電臺、電視臺的播(bo)(bo)音員、節目主持人;

   3.影視話劇演員;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師范(fan)類專(zhuan)業、播(bo)音與主持(chi)藝術專(zhuan)業、影視話(hua)劇表(biao)演專(zhuan)業以及其(qi)他與口語表(biao)達(da)密(mi)切相關專(zhuan)業的學(xue)生;

   6.行業(ye)主管部(bu)門(men)規定的其他應該(gai)接受測試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接受測試(shi)的人(ren)員(yuan)的普通話達標等級,由(you)國家行(xing)業主(zhu)管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社(she)會其他人(ren)員可自愿申請接受測試。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校注冊(ce)的(de)港澳臺學生(sheng)(sheng)和外國留學生(sheng)(sheng)可隨(sui)所在校學生(sheng)(sheng)接受(shou)測試。

   測(ce)試機(ji)構對其他(ta)港(gang)澳臺人(ren)(ren)士和外籍(ji)人(ren)(ren)士開展測(ce)試工作(zuo),須(xu)經國家語(yu)言(yan)文字(zi)工作(zuo)部門授權。

   第十九條 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認(ren)定。

   第二十條 測試等級證(zheng)書由國家語(yu)言文(wen)(wen)字工作部(bu)門統一印制,由省級語(yu)言文(wen)(wen)字工作辦事機(ji)構編號并加蓋印章后頒發。

   第二十一條  普(pu)通話水(shui)平測試等級(ji)證(zheng)書全(quan)國通用。等級(ji)證(zheng)書遺失(shi),可向(xiang)原發(fa)證(zheng)單(dan)位申請(qing)補發(fa)。偽(wei)造(zao)或變造(zao)的普(pu)通話水(shui)平測試等級(ji)證(zheng)書無效。

   第二十二條 應試(shi)人再次(ci)申請接受測(ce)試(shi)同前次(ci)接受測(ce)試(shi)的間(jian)隔應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三條 應試(shi)人對測試(shi)程序和(he)測試(shi)結果有(you)異議,可(ke)向執行(xing)測試(shi)的測試(shi)機(ji)構或上(shang)級測試(shi)機(ji)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測(ce)(ce)試(shi)工作人員(yuan)違反測(ce)(ce)試(shi)規定的,視情節予以批評教(jiao)育、暫停(ting)測(ce)(ce)試(shi)工作、解(jie)除聘(pin)任(ren)或(huo)宣布測(ce)(ce)試(shi)員(yuan)證(zheng)書作廢(fei)等處理,情節嚴(yan)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zheng)處分。

   第二十五條 應試(shi)人違(wei)反測試(shi)規(gui)定的,取消其測試(shi)成績,情(qing)節嚴重的提(ti)請(qing)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標準須經當(dang)地價(jia)格部門核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shi)機構須嚴格(ge)執行收費標準,遵守國家財務制度(du),并接受當(dang)地有關部門(men)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nian)6月(yue)15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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