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han)字(zi)(zi),使國家(jia)通用(yong)語言文字(zi)(zi)更(geng)好(hao)地為(wei)經濟社(she)會(hui)發展服務,根據《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家(jia)通用(yong)語言文字(zi)(zi)法(fa)》等法(fa)律法(fa)規,結合本(ben)省實(shi)際,制定本(ben)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yu)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ren)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shi)指普通話和規范(fan)漢(han)字。
普通話以(yi)(yi)北京語(yu)音(yin)(yin)為標(biao)準音(yin)(yin),以(yi)(yi)北方(fang)話為基礎方(fang)言,以(yi)(yi)典(dian)范的現代白話文著(zhu)作為語(yu)法規(gui)范。
規范漢字(zi)以(yi)經(jing)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jia)及其(qi)有關部(bu)門頒布的字(zi)表為依(yi)據。
第四條 各級人(ren)民政府應當(dang)加強(qiang)本(ben)行政區域內(nei)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ling)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guan)部門負責全(quan)省國家通(tong)用語言(yan)文字的(de)管(guan)理工(gong)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xi)產(chan)業(ye)、工商、廣播(bo)電(dian)影電(dian)視、新(xin)聞出版等部(bu)門,在各自職責范(fan)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教育主管(guan)部門的語言(yan)文字(zi)工作機構具體(ti)負責本行(xing)政(zheng)區域(yu)內(nei)推(tui)(tui)廣普通話和推(tui)(tui)行(xing)規范漢字(zi)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應當(dang)將國(guo)家通用語言文(wen)字工作納入國(guo)民經(jing)濟和(he)社(she)會發展規劃,結合財力情況安排專(zhuan)項經(jing)費,用于推廣普通話和(he)推行規范漢(han)字工作。
第六條 每年9月(yue)的第三周為全省推廣普(pu)通(tong)話和推行規范漢字(zi)宣傳(chuan)(chuan)周。各(ge)級(ji)人民政府應(ying)當組織有(you)關部門開(kai)展宣傳(chuan)(chuan)教育活(huo)動。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
第七條 使用漢字、標點符(fu)號(hao)、漢語拼(pin)音(yin)等,應當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biao)(biao)》、《簡(jian)化字總表(biao)(biao)》、《標點符(fu)號(hao)用法(fa)》、《漢語拼(pin)音(yin)方案》、《漢語拼(pin)音(yin)正詞法(fa)基本規則(ze)(ze)》、《中國地名(ming)漢語拼(pin)音(yin)字母(mu)拼(pin)寫規則(ze)(ze)(漢語地名(ming)部分)》等國家通用語言文(wen)字的規范和(he)標準。
第八條 少(shao)數(shu)民(min)(min)族(zu)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共和國憲法(fa)》、《中(zhong)華(hua)人民(min)(min)共和國民(min)(min)族(zu)區域自治法(fa)》以及其他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規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guan)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dong)中(zhong)應(ying)當使(shi)(shi)用(yong)普通話;國家機關(guan)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dong)中(zhong)確實需(xu)要(yao)使(shi)(shi)用(yong)方言(yan)(yan)的(de),可以使(shi)(shi)用(yong)方言(yan)(yan)。
國家(jia)機關(guan)的名稱(cheng)牌、印章、公文、會標、電子屏幕、門戶網站等應(ying)當使(shi)用規范漢字(zi)。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de),從其(qi)規定。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ta)教育(yu)機(ji)構在教學、會議(yi)、宣傳和(he)(he)其他(ta)集體(ti)活動中應(ying)當以(yi)普通話和(he)(he)規范(fan)漢字(zi)為基本(ben)用語用字(zi)。
對外(wai)漢語教(jiao)學應當(dang)教(jiao)授(shou)普通(tong)話和(he)規(gui)范漢字。
學校及其(qi)他(ta)教育機構通過(guo)漢(han)語(yu)文課(ke)程(cheng)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han)字(zi)。使用的漢(han)語(yu)文教材,應(ying)當(dang)符合國(guo)家通用語(yu)言文字(zi)的規范和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ding)的(de),從其規定(ding)。
第十一條 廣播電(dian)臺、電(dian)視臺及其(qi)網絡(luo)音(yin)視頻節(jie)目以(yi)普通(tong)話作為播音(yin)、節(jie)目主持、采(cai)訪的基本(ben)用(yong)語。
使用方言(yan)播音的,應當經國務院(yuan)廣播電(dian)視(shi)部門(men)或者省廣播電(dian)影電(dian)視(shi)部門(men)批準(zhun)。電(dian)視(shi)臺(tai)用方言(yan)播音時,應當在屏幕上顯示規(gui)范漢字。
影(ying)視(shi)劇的(de)語言應當以普(pu)通話為主,影(ying)視(shi)屏幕上的(de)字(zi)幕及其他公示(shi)性(xing)文(wen)字(zi),應當使(shi)用規范漢(han)字(zi)。
第十二條 漢語(yu)文出(chu)版的報(bao)紙、期刊(kan)、圖書(shu)、音像電子出(chu)版物、數字出(chu)版物等出(chu)版物的印刷體(ti)報(bao)頭(名)、刊(kan)名、封面、內文等應當符合(he)國家通用語(yu)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漢語言音(yin)像制品用(yong)語應當(dang)使用(yong)普(pu)通話。戲曲、影視等藝術形(xing)式中和出版、教學中需要(yao)使用(yong)方言的除外(wai)。
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pu)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yu)。
公(gong)共服務(wu)行業的名(ming)稱牌、指示牌、標志牌、公(gong)文、印章、票據、報表(biao)、說明書(shu)、電子屏幕、宣傳材料等,應當使(shi)用規范漢字。
本規定所(suo)稱的(de)公(gong)共服務行業(ye),是指商業(ye)、郵政、通信、文化、餐飲、娛樂、鐵(tie)路(lu)、交通、民航(hang)、旅游(you)、銀行、保險(xian)、醫療以及其(qi)他直接面向公(gong)眾服務的(de)行業(ye)。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yong)字應當符合國(guo)家通用(yong)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各類標(biao)志牌標(biao)注(zhu)山、河、湖、海等(deng)自然地理實體名(ming)(ming)稱(cheng)(cheng),行政區劃名(ming)(ming)稱(cheng)(cheng),居民地和路、街、巷名(ming)(ming)稱(cheng)(cheng),具(ju)有地名(ming)(ming)意義的(de)建筑物名(ming)(ming)稱(cheng)(cheng)應當使(shi)用規范(fan)漢字和漢語拼(pin)(pin)(pin)音,漢語拼(pin)(pin)(pin)音拼(pin)(pin)(pin)寫方(fang)法按照《漢語拼(pin)(pin)(pin)音方(fang)案》、《中國地名(ming)(ming)漢語拼(pin)(pin)(pin)音字母拼(pin)(pin)(pin)寫規則(漢語地名(ming)(ming)部分)》拼(pin)(pin)(pin)寫,嚴禁(jin)使(shi)用外文拼(pin)(pin)(pin)寫。
各類標志牌標注站(zhan)名(ming)、橋(qiao)名(ming)、風景名(ming)勝、文物(wu)古跡、紀(ji)念地、游覽(lan)地等公共(gong)場所、設施(shi)名(ming)稱(cheng)應當使用(yong)規(gui)范漢字(zi)。
第十五條 企業名(ming)稱、商品(pin)名(ming)稱的用(yong)(yong)(yong)語(yu)(yu)(yu)(yu)用(yong)(yong)(yong)字應(ying)當(dang)以國家通用(yong)(yong)(yong)語(yu)(yu)(yu)(yu)言文字為(wei)基本用(yong)(yong)(yong)語(yu)(yu)(yu)(yu)用(yong)(yong)(yong)字。不得使(shi)用(yong)(yong)(yong)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yi)體字、簡化字。需要使(shi)用(yong)(yong)(yong)外國語(yu)(yu)(yu)(yu)言文字的,應(ying)當(dang)采用(yong)(yong)(yong)國家通用(yong)(yong)(yong)語(yu)(yu)(yu)(yu)言文字為(wei)主,外國語(yu)(yu)(yu)(yu)言文字為(wei)輔的形(xing)式(shi),嚴禁單獨使(shi)用(yong)(yong)(yong)外國語(yu)(yu)(yu)(yu)言文字。
在境內銷售(shou)的商品(pin)的包裝(zhuang)、標志、說明(ming)等應(ying)當以規范漢字為(wei)基本用(yong)字。在境外銷售(shou)的商品(pin)的包裝(zhuang)、標志、說明(ming)等確需使(shi)用(yong)繁(fan)體(ti)(ti)字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ding)使(shi)用(yong)繁(fan)體(ti)(ti)字。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yong)語(yu)用(yong)字(zi)(zi)應當符合國家通(tong)用(yong)語(yu)言文字(zi)(zi)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七條 信(xin)息處理和(he)信(xin)息技(ji)術產(chan)品(pin)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yu)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he)標(biao)準(zhun)。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qing)形的,可以保(bao)留或者(zhe)使(shi)用繁(fan)體(ti)字、異(yi)體(ti)字:
(一(yi))風景名勝、文物(wu)古跡;
(二)歷(li)史名人、革(ge)命先烈的手跡;
(三)姓(xing)氏中的異體(ti)字;
(四(si))書法、篆刻等(deng)藝(yi)術作品;
(五)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zi);
(六)已注冊(ce)的(de)商(shang)標(biao)用字;
(七)出版、教(jiao)學、研究(jiu)中需(xu)要使用的;
(八)涉及(ji)港澳臺(tai)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九)經國(guo)務院有關部門批(pi)準的特殊情況。
老(lao)字(zi)(zi)號牌(pai)匾(bian)、手書招(zhao)牌(pai)使(shi)用繁(fan)體字(zi)(zi)和異體字(zi)(zi)的,應(ying)當在適當位(wei)置設(she)置使(shi)用規范漢字(zi)(zi)的副牌(pai)。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
第十九條 教(jiao)育主管(guan)部門應當(dang)將使用普通(tong)話和(he)規范(fan)漢(han)字(zi)的(de)要求,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he)教(jiao)育機(ji)構(gou)教(jiao)育教(jiao)學質量監測機(ji)制和(he)綜合(he)評估(gu)體系。
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ye)的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將使用普通話和(he)規(gui)范漢字(zi)的要求納入行業(ye)管理(li)規(gui)范,作為單位和(he)個人(ren)評先評優(you)的依(yi)據(ju)。
對不符合國家通用語(yu)言(yan)文字規范和標準的(de),由(you)其行業主管部(bu)門予以批(pi)評教育,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條 縣(xian)級以上人(ren)民(min)政(zheng)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zheng)區域內國(guo)家(jia)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cha)評(ping)估(gu),檢查(cha)評(ping)估(gu)結果(guo)向社會(hui)公布。
檢(jian)查評(ping)估的標準和具(ju)體實(shi)施辦法由省(sheng)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ding),報(bao)省(sheng)人(ren)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ji)以(yi)上人民(min)政府有關部門(men)對下列(lie)領(ling)域用語(yu)用字進(jin)行監督檢查,語(yu)言文(wen)字工作機構予(yu)以(yi)協助和指導:
(一)黨政機(ji)關的用語用字;
(二)學校及其他教(jiao)育機構的用語用字;
(三)廣(guang)播、電(dian)(dian)影(ying)、電(dian)(dian)視、音視頻網站及(ji)舞臺表演的用(yong)語用(yong)字;
(四)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物等公(gong)開發行(xing)的出版物的用語用字;
(五)本省產品的包裝、說明書的用字;
(六)公共場所、地名的用字;
(七)企業名(ming)稱(cheng)、商品名(ming)稱(cheng)的(de)用語用字(zi);
(八(ba))其他行業的(de)用語用字(zi)。
對前述(shu)事項(xiang)不符(fu)合(he)國(guo)家通(tong)用語言文字規范和(he)標準的,予以批評教育并(bing)督促其(qi)改正。
第二十三條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教育主(zhu)(zhu)管(guan)部(bu)(bu)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jie)到違反本規(gui)定的舉報或者投(tou)訴,應當(dang)及時書面轉(zhuan)告有關主(zhu)(zhu)管(guan)部(bu)(bu)門;有關主(zhu)(zhu)管(guan)部(bu)(bu)門接(jie)到書面轉(zhuan)告后,應當(dang)依(yi)照本規(gui)定有關條(tiao)款(kuan)進行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以普(pu)通話(hua)為工作語言(yan)的播(bo)音員(yuan)(yuan)(yuan)、節目主持(chi)人、影視話(hua)劇演員(yuan)(yuan)(yuan)、配(pei)音演員(yuan)(yuan)(yuan)、教師、國(guo)家(jia)機關(guan)工作人員(yuan)(yuan)(yuan)以及公共(gong)服(fu)務行業的廣播(bo)員(yuan)(yuan)(yuan)、導游員(yuan)(yuan)(yuan)、解(jie)說員(yuan)(yuan)(yuan)等人員(yuan)(yuan)(yuan),應當具備說普(pu)通話(hua)的能力(li)并在工作中(zhong)使用普(pu)通話(hua),其普(pu)通話(hua)水平應當達到國(guo)家(jia)或者有關(guan)部門規(gui)定的等級要求。
普通話水平測試工(gong)作由省語(yu)言文字工(gong)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公(gong)共服務行業、公(gong)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zi),有文字(zi)缺(que)損時,應(ying)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chu)。
第二十六條 對(dui)廣告(gao)用語(yu)用字不符合國(guo)家通用語(yu)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依照《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廣告(gao)法(fa)》、《廣告(gao)語(yu)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ding)》的規定(ding)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tiao)的(de),由教育主管部(bu)門(men)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zheng);拒不改正(zheng)(zheng)的(de),予以警告(gao),并通報批(pi)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i)定(ding)(ding)第(di)(di)十(shi)一條(tiao)、第(di)(di)十(shi)二條(tiao)、第(di)(di)十(shi)七條(tiao)規(gui)定(ding)(ding)的,由(you)(you)廣(guang)播電(dian)影電(dian)視、新(xin)聞出版、信息(xi)產業等主(zhu)管部(bu)門責令(ling)限期改正;拒不(bu)改正的,予(yu)以警告(gao),并由(you)(you)有關部(bu)門依(yi)法(fa)對直接負責的主(zhu)管人(ren)員和其他(ta)直接責任人(ren)員給予(yu)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di)十(shi)四條的,由民(min)政(zheng)主(zhu)管部門責令限(xian)期改正(zheng);拒(ju)不改正(zheng)的,依法予以行(xing)政(zheng)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shi)五條(tiao)的,由(you)工商主管部門(men)責令限期改正;拒不(bu)改正的,依(yi)法予以行政處罰(fa)。
第三十一條 有關(guan)行政(zheng)管理(li)部(bu)門(men)或者語言文字工(gong)(gong)作機構及其(qi)工(gong)(gong)作人(ren)(ren)員違(wei)反(fan)本(ben)規定,濫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由(you)其(qi)上級主(zhu)管部(bu)門(men)責令(ling)限期改正(zheng),對直(zhi)接(jie)負(fu)責的主(zhu)管人(ren)(ren)員和其(qi)他直(zhi)接(jie)責任人(ren)(ren)員依法(fa)給予(yu)處分(fen)。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fu)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