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職(zhi)院〔2016〕19號
關于印發《深圳職(zhi)業技術(shu)學(xue)院學(xue)生創意創業園管理(li)辦法》的通知
學校各單位:
《深(shen)圳職業技術(shu)學院學生創意(yi)創業園管理辦(ban)法》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zhi)行。
深圳職業技術(shu)學院
2016年2月3日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大學生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精神,提高創(chuang)新創(chuang)業能力,學校創(chuang)建學生創(chuang)意創(chuang)業園(yuan)(以下簡(jian)稱“創(chuang)業園(yuan)”)。為保證創(chuang)業園(yuan)各項工作(zuo)有序(xu)開(kai)展,特制定本辦(ban)法。
第二(er)條 創業(ye)園在學(xue)校學(xue)生創業(ye)教(jiao)育(yu)工作領導(dao)小組領導(dao)下,以“保障公平(ping)、兼顧效率、協(xie)調指導(dao)、服務為(wei)(wei)先”為(wei)(wei)原則,努力建(jian)設高效務實的創業(ye)孵化(hua)平(ping)臺。
第三條(tiao) 創(chuang)(chuang)業園是學生(sheng)創(chuang)(chuang)業實踐基(ji)地(di),也是學校創(chuang)(chuang)業教育基(ji)地(di),具(ju)有孵(fu)化(hua)器功能。通(tong)過提(ti)供基(ji)本(ben)場(chang)地(di)和(he)孵(fu)化(hua)服務,充分發揮大學生(sheng)創(chuang)(chuang)業主體(ti)作(zuo)用,培養具(ju)有創(chuang)(chuang)新精神和(he)創(chuang)(chuang)業能力(li)的復合型(xing)人(ren)才(cai)。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xue)校(xiao)授權(quan)創(chuang)業學(xue)院對創(chuang)業園進行管理,其主要職(zhi)責有(you):
1.制(zhi)定創業(ye)園(yuan)管理制(zhi)度,全面負責(ze)創業(ye)園(yuan)的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創(chuang)業園(yuan)入(ru)園(yuan)申(shen)報及項(xiang)目(mu)評審工作,并與入(ru)園(yuan)項(xiang)目(mu)簽(qian)訂協議。
3.組織和(he)協調學生開展(zhan)創業(ye)實踐(jian)活動。
4.管理(li)和維護創業園公共財產。
5.委托(tuo)第三方服務機構(gou)為創(chuang)業(ye)園入(ru)駐企業(ye)提供(gong)包括工商注冊、財稅代(dai)理、政(zheng)策咨(zi)詢、創(chuang)業(ye)指導和課程(cheng)培(pei)訓等(deng)孵化(hua)服務,創(chuang)業(ye)學院對其進行(xing)評價和監督。
6.負責創業園的對外宣傳與推廣(guang)工(gong)作(zuo)。
三、創業園管理
第五條 創業園申(shen)報(bao)入駐條件
1.創(chuang)(chuang)業項目較為成熟,具有一定(ding)科技含量、創(chuang)(chuang)新(xin)性和較好市場前(qian)景。鼓勵具有發明專利(li)、科研成果(guo)及各(ge)類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大賽中成績(ji)優秀的團(tuan)隊申報入駐。
2.創(chuang)業項目(mu)負責(ze)人須為我(wo)校全(quan)日制在校生或(huo)應(ying)屆畢業生,創(chuang)業項目(mu)的(de)經營者具有較高的(de)素養和(he)良(liang)好的(de)品格,懂(dong)政(zheng)策、重信譽、有一定經營能力,并自愿接受學(xue)校管理。
3.創(chuang)業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一(yi)定(ding)的項目啟動資金(jin)和風險承擔能(neng)力,并須取得(de)家(jia)長或監護人同意。
4.凡(fan)有(you)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記錄不良者,不具備申報資格(ge)。
第六條 入園(yuan)程序及要求
1.提(ti)交申請材(cai)料(liao)。材(cai)料(liao)清單如下:
(1)項目申報書;
(2)項目(mu)商業計(ji)劃書;
(3)項目(mu)負責人個人征信記錄材料;
(4)項目所有股東(dong)簡歷及(ji)身份證復印(yin)件,在校生(sheng)及(ji)應屆畢業生(sheng)需提(ti)供學生(sheng)證復印(yin)件。
2.創業學院做(zuo)申報(bao)資格(ge)審查。
3.專家(jia)評審委員會做項目評審。
4.評審結果上報學校(xiao)審批。
5.通過審(shen)批的項目簽署創業園入駐協議。
6.繳(jiao)納經(jing)營(ying)場地(di)配套設施(shi)及水電費押(ya)金兩千元。
7.簽訂入園協(xie)議(yi)后須(xu)在(zai)15個工(gong)作日內完成公司(si)工(gong)商注冊,且公司(si)應由全日制在(zai)校生擔(dan)任法定代(dai)表人;非在(zai)校生入股比例總計不得超過30%,且須(xu)向創業學院報備。
第七條 入駐企業(ye)的權利(li)和義務(wu)
1.入駐企業(ye)最高可獲24個月的經營場地(di)免費使(shi)用權。
2.園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chang)性(xing)評估,評估通過的企業可繼續孵化(hua);孵化(hua)期間可獲園區提供的孵化(hua)服務。
3.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wei)周期(qi)可獲得(de)學(xue)校創業基金資(zi)助,同時獲得(de)園區配套孵化服務。
4.入(ru)駐企業接受園區(qu)第三方服(fu)務機構統(tong)一財稅管理(li),企業成(cheng)員(yuan)須遵(zun)守園區(qu)各(ge)項管理(li)規定,積極參與各(ge)項公(gong)共(gong)活動。
5.入駐(zhu)企業須參與企業成長計(ji)劃,詳見附(fu)件(jian)一。
第八條 運(yun)行管(guan)理
1.學校對批(pi)準入駐創業(ye)園企業(ye)一律采(cai)取(qu)合同(tong)制方式(shi)進行管理,入駐企業(ye)自主(zhu)經營、自負盈虧(kui)、獨立承擔風險(xian)與法律責任。
2.創業園為(wei)入(ru)駐(zhu)企業提供(gong)經營(ying)場地及(ji)配套(tao)設施,并按照學校統(tong)一(yi)規(gui)定收取相關維護費用。
3.入(ru)駐(zhu)企(qi)業(ye)孵(fu)化(hua)期內(nei),出(chu)現改(gai)變企(qi)業(ye)性質、經營(ying)內(nei)容(rong)、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提(ti)(ti)前中止創(chuang)業(ye)孵(fu)化(hua)等情況(kuang),企(qi)業(ye)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須提(ti)(ti)前15天提(ti)(ti)交報告,經創(chuang)業(ye)學(xue)院(yuan)審(shen)核批準后,方可變更(geng)。對違反(fan)國家、學(xue)校(xiao)有關(guan)規定(ding)的企(qi)業(ye),學(xue)校(xiao)將要求(qiu)其退出(chu)園區(qu)。
第九條 園(yuan)區管理
1.入駐企(qi)業須在(zai)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不得占用公共區域。
2.入駐企業(ye)的裝修方案、廣告(gao)內容(rong)須經創業(ye)學(xue)院批準方可實施,不得擅自對(dui)園(yuan)區(qu)既定格局進行(xing)改造,不得破(po)壞(huai)園(yuan)區(qu)整體規(gui)劃。
3.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須至少提前三(san)天(tian)向創業學院申(shen)請,如有校外人員(yuan)參(can)加,須提前一周申(shen)請。
4.入駐企業應主動配合各項(xiang)管理(li)工作,包括準時出席工作會議和檢(jian)查考核等(deng)。對(dui)于(yu)無(wu)故曠會、拒檢(jian)等(deng)情況(kuang),創業學院有權采取相應措施,直至勒令(ling)退園。
第十條(tiao) 安全管理
1.入(ru)駐(zhu)企業(ye)要(yao)嚴格(ge)履行《深圳(zhen)職業(ye)技術學院創意創業(ye)園消防(fang)安全(quan)管理規定》的相(xiang)關要(yao)求,強化安全(quan)意識,共同維護園區的安全(quan)環(huan)境。
2.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li)開時鎖門(men)關窗,斷水斷電。
3.園(yuan)區內禁止入駐企業(ye)任(ren)何人員留宿。
4.園(yuan)區(qu)內不得飼養寵物。
5.園(yuan)區內禁(jin)止烹(peng)飪活(huo)動。
第十(shi)一條(tiao) 入駐(zhu)企業的考核
創業(ye)學(xue)院(yuan)每6個月(yue)對入駐企業(ye)進(jin)行一次成長(chang)性評(ping)估,主要包括“成長(chang)計劃考(kao)核(he)、經營狀況(kuang)評(ping)估以及園區管理考(kao)核(he)”三(san)部分。
1.成長計(ji)劃考核
入(ru)駐企(qi)業須(xu)在(zai)每6個月(yue)孵(fu)化期(qi)內(nei)完(wan)成成長(chang)計劃(hua)15學(xue)分;未完(wan)成者,視為(wei)考核不合格,該企(qi)業退出創業園,詳(xiang)見附件一(yi)《企(qi)業家成長(chang)計劃(hua)》。
2.經營狀況評估
(1)入駐企業(ye)以6個月為周期(qi)向評審小組提交(jiao)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報表、納(na)稅記錄(lu),以及業(ye)務合同(復印件)等(deng)相關佐證材料。
(2)入駐(zhu)企業須(xu)參加成長(chang)性評估現場答辯(bian)會,闡述(shu)項目(mu)的經營狀況(kuang)和孵化水準,由(you)評審小(xiao)組(zu)結合上(shang)述(shu)財務報告等佐證材料進行(xing)客觀公正(zheng)的評分。
(3)經評(ping)估,對于經營狀(zhuang)況不理想、成(cheng)長性不足、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停滯狀(zhuang)態的(de)企業(ye),終止(zhi)孵化,退出創(chuang)業(ye)園。
3.園區管理考核
園區管(guan)理(li)考核主要由考勤管(guan)理(li)和日常管(guan)理(li)兩部分組成。
考(kao)核(he)采取(qu)扣分(fen)制,即入駐(zhu)企(qi)業(ye)均具(ju)有15分(fen)基(ji)礎(chu)分(fen),考(kao)核(he)根(gen)據其(qi)一(yi)個周期的(de)日常考(kao)勤(qin)(qin)、違(wei)規記錄、無故(gu)缺(que)席等行(xing)為(wei)表(biao)現(xian)予(yu)以扣分(fen),扣完即止。其(qi)中,日常考(kao)勤(qin)(qin)缺(que)席1次(ci)扣1分(fen),違(wei)規警告1次(ci)扣5分(fen),園區會議缺(que)席1次(ci)扣5分(fen)、遲到扣2分(fen)。基(ji)礎(chu)分(fen)扣完的(de)入駐(zhu)企(qi)業(ye)直接視為(wei)取(qu)消考(kao)核(he)資格,當(dang)即終(zhong)止孵化,退出創業(ye)園。
(1)考勤管理
入駐企業(ye)(ye)在孵期間,除(chu)國家(jia)法(fa)定假期和節(jie)假日(ri)外,正常的工作日(ri)早上(shang)9:00~9:30需到(dao)創(chuang)意(yi)創(chuang)業(ye)(ye)園管理辦(ban)(ban)公室考勤。企業(ye)(ye)如有正常的外出(chu)活動(dong)無(wu)法(fa)準時開門(men)營業(ye)(ye)須提(ti)前一天申請,事(shi)后到(dao)創(chuang)意(yi)創(chuang)業(ye)(ye)園管理辦(ban)(ban)公室補登記,沒有提(ti)前申請則視為缺勤。
凡出現違規(gui)(gui)行為(wei)者,由創(chuang)(chuang)業(ye)(ye)學院(yuan)發出違規(gui)(gui)警告,并(bing)下發《深(shen)職(zhi)院(yuan)創(chuang)(chuang)意創(chuang)(chuang)業(ye)(ye)園(yuan)違規(gui)(gui)處理告知書(shu)》,責令(ling)整改,累計達到三次者,創(chuang)(chuang)業(ye)(ye)學院(yuan)將下發《退(tui)出園(yuan)區通(tong)知書(shu)》,該企業(ye)(ye)退(tui)出創(chuang)(chuang)業(ye)(ye)園(yuan)。
(2)日常管理
入(ru)駐企(qi)業(ye)出現下(xia)列情況之一者,一經查實創業(ye)學院將下(xia)發《退(tui)出園區通知書(shu)》,該企(qi)業(ye)退(tui)出創業(ye)園。
項目(mu)入(ru)園后,未按(an)要求在園區內(nei)開展(zhan)工(gong)作,項目(mu)長期處(chu)于(yu)停頓狀態,致使(shi)寫字間超(chao)過10個工(gong)作日(ri)處(chu)于(yu)空置或關(guan)閉狀態者;
未(wei)能按時(shi)向創業學院上報相關材料,或所(suo)報材料內容不(bu)真實,通過整改無效者;
入駐企業出現(xian)重大安全事故者;
入駐企(qi)業負(fu)責(ze)人(ren)違(wei)法(fa)或違(wei)反校紀校規受(shou)紀律(lv)處(chu)分(fen)者;
超出業務規定范圍(wei),從(cong)事與申報(bao)經營內(nei)容(rong)無關的商業活動(dong)或其他違規商業活動(dong)者;
不按規定時(shi)間繳納(na)應繳費用者,
不適(shi)宜(yi)在創業園繼續孵(fu)化(hua)的其他情況。
4.評估指(zhi)標(biao)體系
|
評估指標
孵化階段 |
創業
實踐教育 |
經營狀況 |
園區管理考核 |
財務指標 |
|
一階
(1-6個月) |
15分 |
完成企劃書、產生業績 |
5分及以上 |
有現金流
簽訂訂單 |
|
二階
(7-12個月) |
15分 |
建立MD+MK、
財務收支平衡 |
5分及以上 |
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
三階
(13-18個月) |
15分 |
完善MD+MK、
實現盈利 |
5分及以上 |
持續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
四階
(19-24個月) |
15分 |
建立MG、
穩定增長 |
5分及以上 |
持續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MD主(zhu)要指商(shang)品開(kai)發(fa),MK主(zhu)要指市(shi)場渠道開(kai)發(fa),MG主(zhu)要指經營管理技能。
第十二條(tiao) 退出創業園
1.入駐(zhu)企(qi)業進駐(zhu)時間原則上不(bu)超(chao)過(guo)24個月,協(xie)議期(qi)滿統一辦理退園手續。
2.入(ru)駐企(qi)業半年(nian)度成長性評估未達標(biao)者(zhe),退(tui)出創業園。
3.入駐企業(ye)(ye)違反園區管理規定,收(shou)到創業(ye)(ye)學院發(fa)放的《退出園區通知書》,則該企業(ye)(ye)退出創業(ye)(ye)園。
4.入駐(zhu)企(qi)業(ye)法定(ding)代表人(ren)變更為非我(wo)校(xiao)在校(xiao)生(sheng)或應屆畢業(ye)生(sheng)時(shi),應主動提出(chu)退(tui)園申請,及時(shi)辦理退(tui)出(chu)手續。
四、附 則
第(di)十三條 本辦(ban)法適用范圍為深圳職(zhi)業(ye)技術學院在(zai)校生(sheng)及學生(sheng)創意創業(ye)園入駐企業(ye)。
第(di)十四(si)條 本辦(ban)法(fa)自發布之(zhi)日(ri)起施行。
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sheng)創(chuang)業(ye)工作領導(dao)小(xiao)組授權創(chuang)業(ye)學院負責解釋(shi)本辦法。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2月3日
深(shen)圳職業(ye)技(ji)術學(xue)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yin)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