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職院〔2016〕19號
關于(yu)印(yin)發《深(shen)圳職業技術學院(yuan)學生創意創業園管(guan)理辦法》的通知
學校各單位:
《深(shen)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guan)理辦(ban)法》已經學校(xiao)研究(jiu)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職業技(ji)術學院(yuan)
2016年2月3日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大(da)學生(sheng)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ye)精神(shen),提高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ye)能力,學校創(chuang)建學生(sheng)創(chuang)意(yi)創(chuang)業(ye)(ye)園(yuan)(以下(xia)簡稱“創(chuang)業(ye)(ye)園(yuan)”)。為保證創(chuang)業(ye)(ye)園(yuan)各項(xiang)工作(zuo)有(you)序開展,特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ye)園在學(xue)校學(xue)生創業(ye)教(jiao)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以“保障(zhang)公平(ping)、兼(jian)顧效(xiao)率、協調指(zhi)導、服務為(wei)先”為(wei)原(yuan)則,努力建(jian)設高效(xiao)務實的創業(ye)孵化平(ping)臺。
第三條 創(chuang)(chuang)業園是學生(sheng)創(chuang)(chuang)業實踐基地(di),也是學校創(chuang)(chuang)業教育基地(di),具(ju)有孵(fu)化(hua)器功(gong)能。通過提供基本(ben)場地(di)和孵(fu)化(hua)服務,充分發揮大學生(sheng)創(chuang)(chuang)業主(zhu)體作用,培養具(ju)有創(chuang)(chuang)新精神和創(chuang)(chuang)業能力的(de)復(fu)合型人才(cai)。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di)四條 學校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理,其(qi)主要(yao)職責有:
1.制定創業(ye)園(yuan)管(guan)理制度,全面負責創業(ye)園(yuan)的(de)日常管(guan)理工作(zuo)。
2.組織創業園(yuan)入(ru)園(yuan)申(shen)報及項(xiang)目評審(shen)工作,并與入(ru)園(yuan)項(xiang)目簽訂協議。
3.組織和協調學生開展創(chuang)業實踐(jian)活動。
4.管理(li)和維護創業(ye)園公共財產(chan)。
5.委托第三(san)方(fang)服務機構為創業園入(ru)駐(zhu)企業提供包括(kuo)工(gong)商注(zhu)冊、財稅代理、政(zheng)策咨(zi)詢、創業指導和課程培訓(xun)等孵(fu)化服務,創業學院對其(qi)進行(xing)評價和監(jian)督(du)。
6.負(fu)責創業(ye)園的對外宣(xuan)傳與(yu)推廣工作。
三、創業園管理
第五條(tiao) 創業(ye)園(yuan)申報入駐條(tiao)件(jian)
1.創業項(xiang)目較為成(cheng)熟,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創新性和較好市場前景。鼓(gu)勵具有發明專利、科研成(cheng)果及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成(cheng)績(ji)優秀(xiu)的團隊申(shen)報入駐。
2.創業(ye)項目負責人須為我校全日(ri)制在校生或(huo)應屆(jie)畢業(ye)生,創業(ye)項目的經(jing)營者具有較高的素養(yang)和良(liang)好的品(pin)格(ge),懂政策(ce)、重信譽、有一(yi)定經(jing)營能力(li),并自愿接受學校管(guan)理(li)。
3.創業項目負責人(ren)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啟動(dong)資(zi)金和(he)風(feng)險承(cheng)擔能力,并須取得(de)家長或(huo)監護(hu)人(ren)同意(yi)。
4.凡有(you)違法犯(fan)罪記(ji)錄(lu)及個人征(zheng)信記(ji)錄(lu)不良者,不具備申(shen)報資格(ge)。
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要(yao)求
1.提交申請材(cai)料(liao)。材(cai)料(liao)清單(dan)如下:
(1)項目申報(bao)書;
(2)項目商業計(ji)劃(hua)書;
(3)項目(mu)負責人個人征信(xin)記錄材料;
(4)項目(mu)所有股東簡歷及身份證(zheng)復印(yin)件,在校生及應(ying)屆畢業(ye)生需提供學生證(zheng)復印(yin)件。
2.創業學(xue)院做(zuo)申報資格審(shen)查。
3.專家(jia)評審委員會做項目評審。
4.評(ping)審結果上報(bao)學校審批。
5.通過審批的項目簽(qian)署創業(ye)園入(ru)駐協議。
6.繳納經(jing)營場(chang)地(di)配套(tao)設施及水電(dian)費押(ya)金兩千元。
7.簽(qian)訂入(ru)園協(xie)議后須(xu)在(zai)15個工作日(ri)內完成公(gong)司工商注冊,且公(gong)司應(ying)由全(quan)日(ri)制在(zai)校(xiao)生擔任法(fa)定代表人;非在(zai)校(xiao)生入(ru)股比例總(zong)計不得超過30%,且須(xu)向創業學院報備。
第七條 入駐(zhu)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入駐企(qi)業(ye)最高(gao)可獲24個月的經(jing)營場地免費使用(yong)權。
2.園區(qu)每(mei)6個月(yue)進(jin)行一次成長性評估(gu),評估(gu)通過(guo)的(de)企業可繼續孵(fu)化(hua);孵(fu)化(hua)期間可獲園區(qu)提(ti)供的(de)孵(fu)化(hua)服務。
3.入駐(zhu)企(qi)業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huo)得(de)學校創業基金(jin)資助(zhu),同(tong)時(shi)獲(huo)得(de)園(yuan)區配套孵化(hua)服(fu)務。
4.入駐企(qi)業(ye)接受園區第三(san)方服(fu)務機構統一財稅管理(li),企(qi)業(ye)成員(yuan)須遵守園區各項(xiang)管理(li)規定,積極參(can)與各項(xiang)公共活動。
5.入駐企業(ye)須參與企業(ye)成長(chang)計劃(hua),詳見附件一。
第(di)八條 運行管理
1.學校對(dui)批準(zhun)入駐創(chuang)業(ye)(ye)園(yuan)企業(ye)(ye)一律采取合(he)同制方式進行管(guan)理,入駐企業(ye)(ye)自(zi)主經營、自(zi)負盈虧、獨立承擔風險(xian)與法律責(ze)任。
2.創業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chang)地及配套設施,并按(an)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hu)費用。
3.入駐(zhu)企業(ye)(ye)孵化期內,出(chu)現改變企業(ye)(ye)性質(zhi)、經營內容、法定代表(biao)人、提(ti)前中止創業(ye)(ye)孵化等情況,企業(ye)(ye)法定代表(biao)人須(xu)提(ti)前15天提(ti)交報(bao)告,經創業(ye)(ye)學院審核(he)批準后,方可(ke)變更。對違(wei)反國家、學校有關規(gui)定的企業(ye)(ye),學校將要(yao)求其退出(chu)園區(qu)。
第九條 園(yuan)區管(guan)理
1.入駐(zhu)企業須在協(xie)議指定(ding)區域(yu)內經營,不得占用(yong)公共區域(yu)。
2.入(ru)駐企(qi)業(ye)的(de)裝修方(fang)案、廣告內容須經創業(ye)學院批準方(fang)可實施,不(bu)得(de)擅自(zi)對園區(qu)既定(ding)格局進行改造,不(bu)得(de)破壞園區(qu)整(zheng)體規劃(hua)。
3.入(ru)駐企業在園內(nei)舉行活動(dong),須(xu)至少提前(qian)三天向創業學院申請,如有校(xiao)外人員參加,須(xu)提前(qian)一周申請。
4.入駐企業應主(zhu)動(dong)配(pei)合各項(xiang)管理工作,包括準(zhun)時出席工作會(hui)議和檢查考核(he)等。對(dui)于(yu)無(wu)故曠會(hui)、拒檢等情況,創業學院有權采取相應措(cuo)施,直至勒令退園。
第十條(tiao) 安全管理
1.入駐企業要嚴格(ge)履行《深圳(zhen)職業技術學院(yuan)創(chuang)意創(chuang)業園消(xiao)防安(an)(an)全(quan)管(guan)理(li)規(gui)定》的相關要求(qiu),強(qiang)化安(an)(an)全(quan)意識,共同維護園區的安(an)(an)全(quan)環(huan)境(jing)。
2.入駐企(qi)業必須做到(dao)離開時鎖門關窗,斷水斷電。
3.園(yuan)區內禁(jin)止入駐(zhu)企業任何人員留宿。
4.園區內不(bu)得(de)飼(si)養寵物。
5.園區(qu)內禁止(zhi)烹飪活動。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he)
創業學院每6個月對(dui)入(ru)駐企業進行一(yi)次成(cheng)長性評(ping)估,主要包(bao)括“成(cheng)長計劃考核、經營狀況評(ping)估以及園區管理考核”三部(bu)分。
1.成長計劃考核
入駐企業(ye)須在每(mei)6個月(yue)孵化期內完成(cheng)成(cheng)長計劃(hua)15學分;未完成(cheng)者,視為考(kao)核不(bu)合格,該企業(ye)退出創業(ye)園,詳(xiang)見附(fu)件一《企業(ye)家成(cheng)長計劃(hua)》。
2.經營狀況評估
(1)入駐企(qi)業(ye)以6個(ge)月為周期向評審小組(zu)提交(jiao)第三(san)方機構出(chu)具的財(cai)務報表、納稅記錄(lu),以及(ji)業(ye)務合同(復(fu)印件)等(deng)相關佐證材料。
(2)入駐企業(ye)須參加成長性評估現場答辯(bian)會,闡述項目的經(jing)營狀(zhuang)況和孵化(hua)水準(zhun),由評審小組結合上(shang)述財務報告(gao)等(deng)佐證材料進行(xing)客(ke)觀公正的評分。
(3)經(jing)評估,對于(yu)經(jing)營狀況不理(li)想(xiang)、成長性(xing)不足、盈利能(neng)力欠缺或基(ji)本處于(yu)停滯狀態的企業,終止孵化,退出創業園。
3.園區管理考核
園區(qu)管理考核主要由考勤(qin)管理和(he)日常(chang)管理兩部分(fen)組成(cheng)。
考(kao)核采(cai)取扣(kou)(kou)(kou)分制,即入駐(zhu)企(qi)業(ye)均具有(you)15分基(ji)礎(chu)分,考(kao)核根(gen)據其一個周期的日(ri)常考(kao)勤、違(wei)規(gui)記錄(lu)、無故缺(que)席(xi)等行為表現予以扣(kou)(kou)(kou)分,扣(kou)(kou)(kou)完即止。其中,日(ri)常考(kao)勤缺(que)席(xi)1次扣(kou)(kou)(kou)1分,違(wei)規(gui)警告1次扣(kou)(kou)(kou)5分,園區會議缺(que)席(xi)1次扣(kou)(kou)(kou)5分、遲到扣(kou)(kou)(kou)2分。基(ji)礎(chu)分扣(kou)(kou)(kou)完的入駐(zhu)企(qi)業(ye)直接視(shi)為取消考(kao)核資格(ge),當即終止孵化(hua),退(tui)出創業(ye)園。
(1)考勤管理
入駐企業(ye)(ye)在孵期(qi)間,除國家法(fa)定假期(qi)和(he)節(jie)假日外(wai),正常的工作日早(zao)上9:00~9:30需到創意創業(ye)(ye)園(yuan)管(guan)理辦(ban)公室考(kao)勤(qin)(qin)。企業(ye)(ye)如有正常的外(wai)出(chu)活動無法(fa)準時開門營業(ye)(ye)須提(ti)前一天申請,事(shi)后到創意創業(ye)(ye)園(yuan)管(guan)理辦(ban)公室補登記,沒有提(ti)前申請則視為缺勤(qin)(qin)。
凡出(chu)現(xian)違規(gui)(gui)行(xing)為者,由創業(ye)學院發出(chu)違規(gui)(gui)警告(gao),并下發《深職院創意創業(ye)園違規(gui)(gui)處(chu)理(li)告(gao)知(zhi)書》,責令(ling)整改,累(lei)計(ji)達到三次者,創業(ye)學院將下發《退(tui)出(chu)園區通知(zhi)書》,該企業(ye)退(tui)出(chu)創業(ye)園。
(2)日常管理
入駐企業(ye)(ye)出(chu)現下列(lie)情況之一者,一經查實創業(ye)(ye)學院將下發《退(tui)(tui)出(chu)園區通知書》,該企業(ye)(ye)退(tui)(tui)出(chu)創業(ye)(ye)園。
項目入(ru)園(yuan)(yuan)后(hou),未按要求在園(yuan)(yuan)區內開展工(gong)作,項目長期處于停頓狀(zhuang)態,致使寫字間(jian)超過(guo)10個工(gong)作日(ri)處于空置或關閉狀(zhuang)態者;
未能(neng)按時向創業學(xue)院上報相(xiang)關材(cai)料(liao),或所(suo)報材(cai)料(liao)內(nei)容(rong)不(bu)真實,通過(guo)整改(gai)無效(xiao)者(zhe);
入駐(zhu)企(qi)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
入駐企業負(fu)責人違(wei)(wei)法(fa)或違(wei)(wei)反校紀校規受紀律(lv)處分者;
超出業務規定范圍,從事與申(shen)報經營內容無關的(de)商業活(huo)動或其他違規商業活(huo)動者;
不按規(gui)定時間繳納應繳費(fei)用者,
不適宜(yi)在(zai)創業園繼續孵化的(de)其他情況。
4.評估指標體系
評估指標
孵化階段 |
創業
實踐教育 |
經營狀況 |
園區管理考核 |
財務指標 |
一階
(1-6個月) |
15分 |
完成企劃書、產生業績 |
5分及以上 |
有現金流
簽訂訂單 |
二階
(7-12個月) |
15分 |
建立MD+MK、
財務收支平衡 |
5分及以上 |
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三階
(13-18個月) |
15分 |
完善MD+MK、
實現盈利 |
5分及以上 |
持續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四階
(19-24個月) |
15分 |
建立MG、
穩定增長 |
5分及以上 |
持續正現金流
或獲得風投 |
*MD主要指商品開發,MK主要指市場渠(qu)道開發,MG主要指經(jing)營(ying)管理技能(neng)。
第十二(er)條 退出(chu)創業園
1.入駐企業(ye)進駐時間原則上不(bu)超過24個月,協(xie)議期滿統一辦理退園手續。
2.入駐企業(ye)半年度成長性評估未(wei)達標者,退出創業(ye)園(yuan)。
3.入(ru)駐企業違反園區管(guan)理規定,收到創業學院發放的《退(tui)出園區通(tong)知書》,則該企業退(tui)出創業園。
4.入駐企(qi)業(ye)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fei)我校在校生(sheng)或應(ying)屆(jie)畢業(ye)生(sheng)時(shi),應(ying)主動提出退(tui)園(yuan)申請,及時(shi)辦理退(tui)出手(shou)續。
四、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fan)圍(wei)為(wei)深圳職業(ye)(ye)技術學院在(zai)校生(sheng)及學生(sheng)創(chuang)意創(chuang)業(ye)(ye)園入駐企業(ye)(ye)。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qi)施行。
第十五(wu)條 學校學生創業工作領(ling)導小組授權創業學院負(fu)責解釋本辦(ban)法。
深(shen)圳職(zhi)業技術學院
2016年(nian)2月3日
深圳職業技術學(xue)院院長辦公(gong)室 2016年(nian)2月(yue)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