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视频app在线下载

學生管理
當前位置: 草莓视频app在线下载 > 學生管理 > 學生申訴 學(xue)生申訴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yan)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xiao)規(gui)校(xiao)紀的行為,但(dan)情(qing)節輕(qing)微(wei)不足以(yi)給(gei)(gei)予處(chu)分的,可(ke)以(yi)給(gei)(gei)予通報批評,督促(cu)其改(gai)正錯誤。

    第五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畢業班學生可給予留校察看半年的處分),從受處分之日起計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要求受處分學生每學期至少兩次向所在單位遞交書面思想匯報。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可按期撤消處分;察看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撤消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不思悔改或再違反紀律者,給予延長察看期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順延,也可以視其所犯錯誤性質的輕重給予延長半年或一年畢業的處分。

    第六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當學(xue)年內的各種評(ping)獎(jiang)評(ping)優的評(ping)選資格(ge)、經濟(ji)困(kun)難(nan)資助的申請資格(ge)和國家獎(jiang)學(xue)金(jin)(jin)、國家勵(li)志獎(jiang)學(xue)金(jin)(jin)、國家助學(xue)金(jin)(jin)的申請資格(ge);

    (二)擔(dan)任學生干(gan)部(bu)者(zhe),免去相應職(zhi)務;

    (三)學籍按(an)《深圳職(zhi)業(ye)技術學院(yuan)學生學籍管理(li)規定》處理(li);

    (四)享受各項獎學金者和(he)資(zi)助(zhu)者,受到違紀處分后,停發其自處分決定(ding)當(dang)月起計的剩余月份的獎學金和(he)資(zi)助(zhu)金;

    (五)有其他(ta)規(gui)定的按照相關規(gui)定進行(xing)處理。

    第七條 違反校規校紀應予以處分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cheng)認錯(cuo)誤,如實(shi)交待錯(cuo)誤事(shi)實(shi),檢查認識深(shen)刻,有悔改表現(xian),可從(cong)輕(qing)處分;

    (二)積極主動檢(jian)舉、揭發違紀行為并(bing)經查證(zheng)屬(shu)實者,可從輕或減輕處(chu)分;

    (三)其他(ta)可從輕處(chu)分的情形。

    第八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分:

    (一)經(jing)教育后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er))對檢(jian)舉(ju)人、證人或相關人員打擊報(bao)復、威脅恐(kong)嚇者;

    (三)在(zai)本校(xiao)曾受(shou)過兩次警告以上(shang)處(chu)分(fen),第三次違(wei)紀時,一律給(gei)予(yu)留校(xiao)察看或(huo)開除學(xue)籍處(chu)分(fen)。

    (四)有兩(liang)種(zhong)(次(ci))以(yi)上違紀行(xing)為(含兩(liang)種(zhong)(次(ci)));曾因(yin)違紀行(xing)為受過處分,第二(er)次(ci)違紀時從(cong)重處分;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

    (六)涉外活動違紀;

    (七)違(wei)紀群體之首;

    (八)其(qi)他應予從重處(chu)分的情(qing)形。

    第三章 處分管理權限、程序及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處分決定和處分材料的管理及報批程序:

    (一)在我校(xiao)正式(shi)注冊的普通全日制學生(sheng)處(chu)(chu)分(fen)由(you)學生(sheng)處(chu)(chu)主管。華僑(qiao)城(cheng)校(xiao)區(qu)學生(sheng)處(chu)(chu)分(fen)由(you)華僑(qiao)城(cheng)校(xiao)區(qu)主管,報學生(sheng)處(chu)(chu)備案。繼(ji)續教育(yu)與培訓(xun)學院主管本學院學員處(chu)(chu)分(fen)。

    (二)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發(fa)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紀(ji)事(shi)件,一(yi)般情況(kuang)下由(you)所在單位(wei)查(cha)(cha)證,查(cha)(cha)證時,應(ying)充分聽取(qu)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或(huo)代(dai)理(li)人陳(chen)述和申辯,查(cha)(cha)清事(shi)實(shi)后,經(jing)(jing)所在單位(wei)研(yan)究,提出(chu)處(chu)(chu)(chu)(chu)分意(yi)見(jian)并(bing)告知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按照要求填寫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紀(ji)處(chu)(chu)(chu)(chu)分申請(qing)表(biao)、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紀(ji)處(chu)(chu)(chu)(chu)分情況(kuang)一(yi)覽表(biao),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書寫情況(kuang)說明(ming)(檢討書)。所在單位(wei)主管領(ling)導(dao)簽署處(chu)(chu)(chu)(chu)分意(yi)見(jian)并(bing)蓋單位(wei)公章后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chu)(chu)(chu)(chu)審定(ding)。對(dui)考試作(zuo)弊、曠課等違紀(ji)行(xing)為(wei),需經(jing)(jing)教務(wu)處(chu)(chu)(chu)(chu)認定(ding)后,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chu)(chu)(chu)(chu)審定(ding)。由(you)學(xue)(xue)校或(huo)非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所在單位(wei)組(zu)織的考試的作(zuo)弊行(xing)為(wei),由(you)考試組(zu)織部門負責查(cha)(cha)證,作(zuo)弊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所在單位(wei)根(gen)據查(cha)(cha)證的行(xing)為(wei)事(shi)實(shi)研(yan)究提出(chu)處(chu)(chu)(chu)(chu)分意(yi)見(jian),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chu)(chu)(chu)(chu)審定(ding)。

    負(fu)責查證(zheng)學(xue)(xue)(xue)生違紀(ji)行(xing)為(wei)的(de)(de)單位必須提(ti)供處理學(xue)(xue)(xue)生的(de)(de)證(zheng)據證(zheng)明(蓋單位公章有效),下(xia)列(lie)各項均為(wei)有效證(zheng)據:與違紀(ji)事實有關(guan)聯的(de)(de)物證(zheng)、音像(xiang)、影(ying)像(xiang)資料等(deng);違紀(ji)學(xue)(xue)(xue)生的(de)(de)陳(chen)述、檢(jian)查書等(deng)(必須提(ti)供);被(bei)侵害人(ren)簽(qian)名的(de)(de)陳(chen)述、檢(jian)舉(ju)材料等(deng);證(zheng)人(ren)簽(qian)名的(de)(de)證(zheng)言證(zheng)詞;學(xue)(xue)(xue)生所在(zai)單位及有關(guan)單位的(de)(de)綜合材料;司法機關(guan)的(de)(de)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guan)部門(men)的(de)(de)仲裁、決定、復議等(deng)。

    (三(san))嚴重警(jing)告以(yi)下(xia)處(chu)分(fen),由違(wei)紀學(xue)生(sheng)(sheng)所(suo)在單(dan)位(wei)討論(lun)(lun)決定,報(bao)學(xue)生(sheng)(sheng)處(chu)審查備案;記過處(chu)分(fen),由違(wei)紀學(xue)生(sheng)(sheng)所(suo)在單(dan)位(wei)提(ti)出意(yi)見,學(xue)生(sheng)(sheng)處(chu)審核,報(bao)主管(guan)校領(ling)導批(pi)準;留(liu)校察看以(yi)上處(chu)分(fen),由所(suo)在單(dan)位(wei)提(ti)出意(yi)見,學(xue)生(sheng)(sheng)處(chu)審核,報(bao)校務會討論(lun)(lun)決定。

    (四)處(chu)(chu)分相關材料由學生處(chu)(chu)審(shen)定(ding),對符(fu)合處(chu)(chu)分管理規(gui)定(ding)的,予以受理;對不符(fu)合處(chu)(chu)分管理規(gui)定(ding)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cheng)序重新上報。

    (五)跨(kua)單位的學生違(wei)紀違(wei)規事件,由學生處(chu)牽頭處(chu)理(li)。

    學(xue)(xue)生受處分之前和受處分之后(hou)學(xue)(xue)生所(suo)在(zai)學(xue)(xue)院應(ying)及時通知家(jia)長,以便配(pei)合教育,學(xue)(xue)生的處分決(jue)定放入學(xue)(xue)生本人檔案。特殊情況也可(ke)由學(xue)(xue)生處直接(jie)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根據學生違紀性質,在下列情況下,學生處與相應部門聯合審核。

    (一)學(xue)(xue)(xue)生違(wei)反校規(gui)校紀的(de)(de)(de)行為還(huan)涉(she)嫌違(wei)反刑法或治安管理處(chu)(chu)(chu)罰條例等法律(lv)、法規(gui)的(de)(de)(de),由校保(bao)衛(wei)部(bu)(bu)門會同學(xue)(xue)(xue)生處(chu)(chu)(chu)、學(xue)(xue)(xue)生所在學(xue)(xue)(xue)院聯合(he)調(diao)查,經校保(bao)衛(wei)部(bu)(bu)門認(ren)定(ding)后,學(xue)(xue)(xue)校根(gen)據情節(jie)輕重給予相應處(chu)(chu)(chu)分(fen)。對需要追究行政(zheng)責任或刑事責任的(de)(de)(de)違(wei)紀行為,報(bao)送公安機關依法處(chu)(chu)(chu)理。

    (二)學生違反學籍管理(li)規(gui)定、學生考勤管理(li)規(gui)定、考場規(gui)則(ze)等的,由教務處認定后,按有(you)關(guan)程序處理(li)。

    (三)學(xue)生(sheng)(sheng)(sheng)違反國(guo)家、地方計劃(hua)生(sheng)(sheng)(sheng)育相(xiang)關法(fa)(fa)律法(fa)(fa)規的,報(bao)送計劃(hua)生(sheng)(sheng)(sheng)育主管機關依(yi)法(fa)(fa)處(chu)理,同(tong)(tong)時由(you)校(xiao)計劃(hua)生(sheng)(sheng)(sheng)育委(wei)員(yuan)(yuan)會(hui)會(hui)同(tong)(tong)學(xue)生(sheng)(sheng)(sheng)處(chu)、學(xue)生(sheng)(sheng)(sheng)所(suo)在學(xue)院(yuan)聯(lian)合調查,校(xiao)計劃(hua)生(sheng)(sheng)(sheng)育委(wei)員(yuan)(yuan)會(hui)認定(ding)該(gai)行為違反了(le)學(xue)校(xiao)計劃(hua)生(sheng)(sheng)(sheng)育相(xiang)關規定(ding)的,學(xue)校(xiao)根據(ju)情節輕重給予相(xiang)應處(chu)分。

    第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校保衛部門或學生所在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查。

    違(wei)紀行為屬于校保衛(wei)部(bu)門(men)管理職(zhi)責范圍內(nei)的,由校保衛(wei)部(bu)門(men)負責調查違(wei)紀事實(shi),并在調查清楚后,及(ji)時將學(xue)生(sheng)(sheng)違(wei)紀材料的原(yuan)件及(ji)相關證據送交違(wei)紀學(xue)生(sheng)(sheng)所在單位(wei)處理,該單位(wei)應在收到相關材料一周內(nei)向學(xue)生(sheng)(sheng)處提交違(wei)紀學(xue)生(sheng)(sheng)的情(qing)況報(bao)告及(ji)處理建議。

    違紀(ji)行(xing)為不屬于(yu)校保衛部門(men)管理職責范圍內(nei)的,由(you)學生所在(zai)單位負責調查違紀(ji)事實,該單位應在(zai)10日內(nei)做出(chu)處(chu)分決定或提出(chu)處(chu)理意(yi)見,上報學生處(chu)。

    第十三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填寫談話記錄。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違紀學生所在單位的學生工作辦公室將處分決定送交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簽字(一式三份)。拒絕簽字的,由所在單位送交的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單位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校給予辦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處分學生承擔。

    第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要求終止留校察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單位將申請人留校察看期間的表現情況及是否同意按期終止或提前終止留校察看的意見提交學生處,學生處和違紀學生談話、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決定。

    第十八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生所在單位或班級范圍內公告,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所在的學院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決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由監察審計室、紀委辦、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述的,學校或者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和行為,不得進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游(you)行(xing)示(shi)威(wei)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i),組織、參(can)加(jia)未經(jing)批準的(de)(de)游(you)行(xing)、示(shi)威(wei)活動(dong);組織、策(ce)劃或參(can)與擾亂社(she)會秩序(xu)或破(po)壞學校(xiao)的(de)(de)管理秩序(xu),從事破(po)壞安(an)定團(tuan)結的(de)(de)活動(dong);

    (二)張貼、投(tou)遞(di)、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dan),以及通(tong)過(guo)其他(ta)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ting),制造混亂(luan),擾亂(luan)社(she)會(hui)、學校秩序(xu);

    (三)組織、成(cheng)立、加入非法社會(hui)團體或(huo)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違反(fan)學(xue)(xue)生社(she)團管理的有(you)關規定,組織成(cheng)(cheng)立未經批準的學(xue)(xue)生社(she)團并開展(zhan)活動,出版(ban)刊物,或以合(he)法學(xue)(xue)生社(she)團的名義開展(zhan)非法活動,或有(you)其他違反(fan)社(she)團管理規定并造成(cheng)(cheng)嚴重后(hou)果的行為;

    (五)組織(zhi)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六)泄漏國(guo)家秘(mi)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規范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huo)罰款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guo)或(huo)留校察看(kan)處分;

    (二)被處以(yi)行政(zheng)拘(ju)留(liu)(liu)(治安(an)拘(ju)留(liu)(liu))、司法拘(ju)留(liu)(liu)(民事(shi)拘(ju)留(liu)(liu))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liu)(liu)校察(cha)看或開除學籍(ji)處分;

    (三)觸犯國家刑(xing)律(lv),被(bei)拘役、刑(xing)事(shi)拘留、管制(zhi)、判(pan)處(chu)有期徒刑(xing)以(yi)上刑(xing)罰(fa)或勞動教養者(zhe)給予開除學(xue)籍(ji)處(chu)分;

    (四(si))有其他情(qing)形者,學校視情(qing)節輕重(zhong)給(gei)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fen)。

    第二十五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一(yi))策劃者:

    1.策(ce)劃(hua)他人打架(jia)并造成嚴(yan)重后果者(zhe),給予開(kai)除學籍(ji)處分(fen);

    2.勾結校(xiao)(xiao)外人員(yuan)到校(xiao)(xiao)內打架肇事者(zhe),從(cong)重(zhong)處罰,一(yi)律給予留校(xiao)(xiao)察看(kan)或(huo)開(kai)除學籍處分。參與黑社會(hui)或(huo)具有黑社會(hui)性(xing)質的幫派團伙者(zhe),一(yi)律開(kai)除學籍。

    (二)打架(jia)者(zhe):

    1.先(xian)動手打(da)人者,給予嚴(yan)重警(jing)告以上處分(fen);

    2.致(zhi)他人輕微傷者,給(gei)予(yu)記過以上處分;

    3.致他(ta)人輕(qing)傷(shang)者(zhe),給予留校察看以(yi)上處分;

    4.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kai)除學(xue)籍(ji)處分;

    5.參與打架兩次以上(shang)者(zhe)或造(zao)成惡劣(lie)影響(xiang)者(zhe),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chu)分。

    (三)參與者:

    參與(yu)打架(jia)斗毆,造成(cheng)不良(liang)后(hou)果者,給(gei)予嚴重警告、記過(guo)或留校察看處(chu)分;后(hou)果嚴重者,給(gei)予開除學籍處(chu)分。

    (四)作偽證者(zhe):

    在處(chu)理打架事件過程(cheng)中,參與打架的當事人進行非組織(zhi)活動,利(li)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huo)組織(zhi)他人提供偽證,給予(yu)留校察看(kan)以上(shang)處(chu)分(fen);知情(qing)而故意(yi)提供偽證者(zhe),給予(yu)嚴重警(jing)告以上(shang)處(chu)分(fen)。

    (五)為他(ta)人打架(jia)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liang)后果者,給予記(ji)過以上(shang)處分;

    2.造成嚴(yan)重后果者,給(gei)予(yu)留校察看或開(kai)除學(xue)籍處(chu)分。

    (六(liu))在(zai)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yu)留校察看(kan)直(zhi)至開(kai)除學籍處(chu)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給(gei)予處分外,均需賠(pei)償受害者的醫療費和營養(yang)費、誤工費及(ji)其他損失。如不按(an)期交納,則給(gei)予加重一級處分,后果嚴重的送司(si)法(fa)部門處理。

    (八)酗(xu)酒或借酒尋釁滋(zi)事,敗(bai)壞(huai)校(xiao)風、名譽(yu)者,視(shi)其情(qing)節輕重,給(gei)予(yu)警告以上處分。

    (九)雖(sui)未動手打(da)(da)人,但用(yong)言語侮(wu)辱或其他方式(shi)觸(chu)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da)(da)架后(hou)果者,給予警告以上(shang)處分(fen);威脅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shang)處分(fen)。

    (十)在校(xiao)園攜帶(dai)管制刀(dao)具、各種槍(qiang)支(zhi),除(chu)由學校(xiao)托管刀(dao)具、槍(qiang)支(zhi)外(wai),還將給予(yu)留(liu)校(xiao)察看以上的處分(fen),并(bing)報公安機(ji)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yi))作案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予(yu)記過以上處分(fen);作案價值在1000元(不(bu)含)以上者,視情(qing)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yu)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fen)。

    (二(er))盜用(yong)他(ta)人(ren)證件(學(xue)生證、身份(fen)證、工作證、圖(tu)書證等)、信(xin)用(yong)卡、存折(zhe)等,冒領他(ta)人(ren)財物(wu)者(zhe),給(gei)予(yu)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盜用他人(ren)賬號、證件、飯卡等(deng)進(jin)行上(shang)(shang)網、打電話、借用圖書資料及(ji)餐廳(ting)消費等(deng)活(huo)動者,除賠償當(dang)事人(ren)經濟損失外,給(gei)予(yu)留(liu)校察看(kan)以上(shang)(shang)處分。

    (四)將(jiang)他人獎(jiang)學金(jin)、助學金(jin)或公款(包括(kuo)學生活(huo)動經費、班會(hui)費、社團(tuan)會(hui)員費等)據為己有或予以挪(nuo)用者,除追(zhui)回相關(guan)款項外,給予留校察看(kan)以上處分。

    (五(wu))經保衛(wei)或公安部門(men)確認撬(qiao)竊(qie)者,雖未(wei)竊(qie)得(de)財物,給(gei)予記過以(yi)上處(chu)分。

    (六)有私刻(ke)他(ta)人印章,非法刻(ke)制公章,偽造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等行為者,給予(yu)留校察(cha)看以上(shang)處分。

    (七)偷竊公章、保(bao)密文件、檔案(an)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yi)上處(chu)分。

    (八)作案行為造成重大經(jing)濟損失和(he)社(she)會危害者(zhe),給予開除(chu)學(xue)籍處分。

    (九)協同作(zuo)(zuo)案者作(zuo)(zuo)案,或提(ti)供信息(xi)、作(zuo)(zuo)案工(gong)具,或進行掩蓋(gai)、窩(wo)贓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搶奪(duo)或(huo)敲詐勒索者,給予留校察看或(huo)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故意損壞、偷盜館藏圖書者,除按圖書館有關規定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違反學院有關管理條例者,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者,給(gei)予(yu)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者(zhe),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fen);

    (四)曠課40—49學時者,給(gei)予留(liu)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ke)50學時(shi)以上者(含50學時(shi)),給予開除學籍處分(fen)。

    (六)曠課(ke)50學時以上者(含50學時),對(dui)于(yu)與家(jia)長溝通后(hou),在學校和家(jia)長共同(tong)教育下確能深刻認識錯誤,決心悔改者,并經過(guo)一(yi)段時間的考察(cha)證實后(hou),則可考慮給予留(liu)校察(cha)看(kan)處(chu)分。

    (七)因曠(kuang)課連續(xu)兩(liang)(liang)次(ci)(ci)(含兩(liang)(liang)次(ci)(ci))以(yi)上(shang)受處分者,根據兩(liang)(liang)次(ci)(ci)(含兩(liang)(liang)次(ci)(ci))以(yi)上(shang)累計曠(kuang)課學時(shi)加(jia)重處理(li)。

    (八(ba))對無故曠課雖未達10學(xue)(xue)時(shi),但影響較壞,認(ren)錯(cuo)態度不(bu)好者,給予通報批評,直(zhi)至(zhi)留校(xiao)察看處分(fen)。未請假(含請假未經(jing)批準)離校(xiao)連續(xu)兩周未參加學(xue)(xue)校(xiao)規定(ding)的教(jiao)學(xue)(xue)活動,將根據不(bu)同情況處理。

    (九)偽造醫院診斷書、請假(jia)單(dan),或(huo)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醫院診斷書、請假(jia)單(dan),欺騙學校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shi))未(wei)按時報到、注(zhu)冊,無特殊情(qing)況者(zhe),根據晚報到、注(zhu)冊的天數(shu)折合成(cheng)學(xue)時數(shu),給(gei)予相應的處分。

    (十一)曠(kuang)課不僅(jin)指課堂缺(que)(que)席(xi),也包括實訓、實習(xi)(xi)、畢業設計、勞(lao)動、軍(jun)訓、政(zheng)治(zhi)學習(xi)(xi)等方面缺(que)(que)席(xi)。

    第三十條 對于在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者,按照《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考場規則》、《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認定,視其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yi))屬于考(kao)試(shi)違(wei)(wei)(wei)紀或擾亂考(kao)場及考(kao)試(shi)工(gong)作場所秩序的行為者,有(you)違(wei)(wei)(wei)紀情(qing)況之一(yi)者,給(gei)予(yu)警告(gao)處分;有(you)違(wei)(wei)(wei)紀情(qing)況之一(yi)且不聽勸(quan)告(gao)者給(gei)予(yu)嚴重警告(gao)處分;情(qing)節特別嚴重或累計違(wei)(wei)(wei)紀兩次以(yi)上者,給(gei)予(yu)記(ji)過或留校(xiao)察看(kan)處分。

    (二(er))考試(考核(he))作弊(bi)或考試(考核(he))過程(cheng)中協同(tong)他(ta)人作弊(bi)者(zhe),視(shi)情節輕重給予留(liu)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由他(ta)人(ren)代替考試(shi)或(huo)替他(ta)人(ren)參加考試(shi)、組織作(zuo)弊(bi)、竊取(qu)或(huo)擴散(san)試(shi)卷或(huo)其他(ta)作(zuo)弊(bi)行為嚴重的,給予(yu)開除(chu)學籍(ji)處分(fen)。

    (四)發布相關代考、代寫論文(wen),買賣論文(wen)、作(zuo)業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校教(jiao)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wei)者,視情(qing)節輕(qing)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剽(piao)竊、抄襲他人研究成(cheng)果(guo)作(zuo)為自己的畢業設(she)計(論文)內(nei)容,視(shi)情節輕重及(ji)后(hou)果(guo),給(gei)予(yu)記過直至開(kai)除(chu)學籍處分(fen)。

    第三十一條 對發生有損大學生形象行為,違反社會風紀,損害社會公德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發(fa)生不正當(dang)性(xing)行(xing)為(wei)者,如有悖(bei)社會倫理道德之(zhi)行(xing)為(wei)者(亂(luan)倫或(huo)與多名(ming)異(yi)性(xing)發(fa)生關系等)視情(qing)節輕重(zhong),給(gei)予留校察看(kan)以上直至(zhi)開除學籍(ji)處分。

    (二)對嫖娼賣(mai)淫、強(qiang)(qiang)奸(jian)(jian)或(huo)強(qiang)(qiang)奸(jian)(jian)未遂者給予開除(chu)學籍處分。

    (三)在校(xiao)內(nei)外有流氓行為者(zhe),視情節輕重,給予(yu)留(liu)校(xiao)察看、開(kai)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su)舍或(huo)公(gong)共(gong)場所亂(luan)寫亂(luan)畫(hua),張貼(tie)下流淫穢字畫(hua)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ji)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學校作息規定,晚上超過規定時間回到宿舍者,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通報家長,同時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歸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宿舍帶頭起哄,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雜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不按時交納水電費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未經學校及家長允許,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兩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未經學校批準,私自更換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擅自轉讓、租借宿舍者,除沒收有關收入外,給予記過處分。留宿校外人,經批評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態度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留宿異性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衛生規定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課堂規則,上課穿背心、拖鞋、赤腳,經批評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禁止在校園公共場所吸煙,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警告處分,第四次記過處分,對違反規定,不聽勸阻者,態度惡劣者加重處分。

    第三十八條 畢業生離校有破壞公物,違反校規校紀行為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并通報家長及接收單位。

    第三十九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zhe),給予嚴重警告以上(shang)處分。

    (二)一(yi)般參與或初犯者給予嚴重警告(gao)以上處(chu)(chu)分;為首者給予記過(guo)處(chu)(chu)分;情節特別(bie)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chu)(chu)分。

    (三(san))屢犯者,給予(yu)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由賭博引起(qi)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ta)后(hou)果者,參照其他(ta)相應條(tiao)款加重(zhong)一級(ji)處分。

    (五)參與賭(du)球等網絡賭(du)博,視情節輕重(zhong)給予留校(xiao)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嚴禁吸毒、販毒,違者一律開除學籍,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違紀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學校宿舍管(guan)理(li)有關條(tiao)例。

    (二)拒絕、阻礙有關(guan)工作人(ren)員執行公務。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ta)人郵件。

    (四)不尊重(zhong)教職(zhi)工(gong)(gong),有(you)侮(wu)辱教師職(zhi)工(gong)(gong)人格言行、甚至(zhi)毆(ou)打教職(zhi)工(gong)(gong)。

    第四十二條 使用互聯網違紀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yi))發表、復制或傳播(bo)下列(lie)信息,給(gei)予留(liu)校察看直至開除(chu)學籍處分:

    1.煽動分裂國家(jia)、破壞國家(jia)統一和(he)民族團結、推翻社會(hui)主義制度;

    2.煽動(dong)抗拒、破(po)壞憲(xian)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shi);

    3.捏(nie)造或者歪(wai)曲事(shi)實,故意散布(bu)謠言,擾亂(luan)社會、校園秩(zhi)序(xu);

    4.公然(ran)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5.宣(xuan)揚封建迷(mi)信(xin)、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二(er))破壞、盜用計算機(ji)(ji)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ji)(ji)網絡安全(quan)活動,給予記過以(yi)上處分。

    (三)盜用他人(ren)賬(zhang)號,給予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以上處(chu)分。

    (四)私(si)自(zi)轉借、轉讓用戶(hu)賬號造成(cheng)危(wei)害,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wu))故意(yi)制作、傳播(bo)計(ji)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給予記過以上處(chu)分(fen)。

    (六)不按國(guo)家和學校有關規(gui)定擅自接納(na)網絡(luo)用(yong)戶或接入商業運營的互聯網,給予記過(guo)以上處分(fen)。

    第四十三條 對本規定未列入的違紀行為,如需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及精神,經校務會討論決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lutube下载-lutube下载地址-lutube最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