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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yi))警告;

    (二)嚴(yan)重警(jing)告;

    (三)記過;

    (四)留校(xiao)察看;

    (五(wu))開除(chu)學籍。

    學(xue)生有(you)違反校(xiao)規校(xiao)紀的行為,但(dan)情節(jie)輕微不足以給予(yu)處(chu)分的,可(ke)以給予(yu)通(tong)報批(pi)評,督促(cu)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畢業班學生可給予留校察看半年的處分),從受處分之日起計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要求受處分學生每學期至少兩次向所在單位遞交書面思想匯報。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可按期撤消處分;察看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撤消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不思悔改或再違反紀律者,給予延長察看期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順延,也可以視其所犯錯誤性質的輕重給予延長半年或一年畢業的處分。

    第六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qu)消當(dang)學年內的(de)各種評獎(jiang)評優的(de)評選資格(ge)、經濟困難資助的(de)申(shen)請(qing)(qing)資格(ge)和國家(jia)獎(jiang)學金、國家(jia)勵志獎(jiang)學金、國家(jia)助學金的(de)申(shen)請(qing)(qing)資格(ge);

    (二)擔任學生(sheng)干部者,免(mian)去相應職務;

    (三)學(xue)籍按《深圳職(zhi)業技術學(xue)院(yuan)學(xue)生(sheng)學(xue)籍管理(li)規(gui)定(ding)》處理(li);

    (四)享受(shou)各項獎學金(jin)者和資助者,受(shou)到違紀處分后(hou),停(ting)發其自(zi)處分決定當月(yue)起計的(de)剩余月(yue)份的(de)獎學金(jin)和資助金(jin);

    (五)有其他規(gui)(gui)定的按照相關規(gui)(gui)定進行(xing)處理。

    第七條 違反校規校紀應予以處分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zhu)動承認(ren)錯(cuo)誤,如實交待(dai)錯(cuo)誤事實,檢查認(ren)識(shi)深(shen)刻,有悔(hui)改表現,可從(cong)輕處分;

    (二)積極主(zhu)動檢舉(ju)、揭發(fa)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可(ke)從輕或(huo)減輕處分;

    (三)其他(ta)可(ke)從輕(qing)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分:

    (一)經(jing)教(jiao)育后拒不承認錯誤(wu)者;

    (二)對檢(jian)舉人、證人或相關人員(yuan)打擊報(bao)復、威脅恐嚇者(zhe);

    (三(san))在本校曾受過兩(liang)次警告以上(shang)處分,第三(san)次違紀時,一律給予留校察(cha)看或開除(chu)學籍處分。

    (四)有兩種(zhong)(次)以上(shang)違(wei)紀行為(wei)(含(han)兩種(zhong)(次));曾因違(wei)紀行為(wei)受過處(chu)分,第二次違(wei)紀時從重處(chu)分;

    (五)勾結(jie)校外(wai)人員作案;

    (六)涉外活動違紀;

    (七(qi))違紀(ji)群(qun)體之首;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分(fen)的情形。

    第三章 處分管理權限、程序及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處分決定和處分材料的管理及報批程序:

    (一)在我(wo)校正(zheng)式注冊的普通全日(ri)制學(xue)(xue)生(sheng)處(chu)(chu)分(fen)由學(xue)(xue)生(sheng)處(chu)(chu)主管(guan)(guan)。華僑(qiao)城(cheng)校區學(xue)(xue)生(sheng)處(chu)(chu)分(fen)由華僑(qiao)城(cheng)校區主管(guan)(guan),報學(xue)(xue)生(sheng)處(chu)(chu)備案。繼續教育與培訓(xun)學(xue)(xue)院(yuan)主管(guan)(guan)本學(xue)(xue)院(yuan)學(xue)(xue)員(yuan)處(chu)(chu)分(fen)。

    (二)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發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wei)紀事件,一(yi)般情(qing)(qing)況下由(you)所在單(dan)(dan)(dan)位(wei)查(cha)證(zheng),查(cha)證(zheng)時,應(ying)充分聽取(qu)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或代理人陳述和(he)申辯,查(cha)清事實(shi)后(hou),經(jing)所在單(dan)(dan)(dan)位(wei)研(yan)究,提出(chu)處分意見并告知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按照(zhao)要求(qiu)填寫(xie)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wei)紀處分申請(qing)表、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違(wei)紀處分情(qing)(qing)況一(yi)覽表,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書寫(xie)情(qing)(qing)況說明(檢討(tao)書)。所在單(dan)(dan)(dan)位(wei)主管領導簽署處分意見并蓋單(dan)(dan)(dan)位(wei)公章后(hou)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審定(ding)(ding)。對考試(shi)作(zuo)(zuo)弊(bi)、曠課等(deng)違(wei)紀行為,需經(jing)教務處認(ren)定(ding)(ding)后(hou),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審定(ding)(ding)。由(you)學(xue)(xue)校或非(fei)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所在單(dan)(dan)(dan)位(wei)組織(zhi)的考試(shi)的作(zuo)(zuo)弊(bi)行為,由(you)考試(shi)組織(zhi)部門負責查(cha)證(zheng),作(zuo)(zuo)弊(bi)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所在單(dan)(dan)(dan)位(wei)根(gen)據查(cha)證(zheng)的行為事實(shi)研(yan)究提出(chu)處分意見,報學(xue)(xue)生(sheng)(sheng)(sheng)(sheng)(sheng)處審定(ding)(ding)。

    負責查證(zheng)學(xue)生(sheng)違紀(ji)行為的(de)單位(wei)必須(xu)提供處理學(xue)生(sheng)的(de)證(zheng)據證(zheng)明(蓋單位(wei)公章有(you)(you)(you)效(xiao)),下列各項均(jun)為有(you)(you)(you)效(xiao)證(zheng)據:與違紀(ji)事(shi)實有(you)(you)(you)關(guan)聯的(de)物證(zheng)、音像(xiang)、影像(xiang)資料(liao)等(deng);違紀(ji)學(xue)生(sheng)的(de)陳(chen)述、檢查書等(deng)(必須(xu)提供);被侵害(hai)人簽(qian)名(ming)的(de)陳(chen)述、檢舉材(cai)料(liao)等(deng);證(zheng)人簽(qian)名(ming)的(de)證(zheng)言證(zheng)詞;學(xue)生(sheng)所(suo)在單位(wei)及有(you)(you)(you)關(guan)單位(wei)的(de)綜(zong)合材(cai)料(liao);司法機關(guan)的(de)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you)(you)(you)關(guan)部門的(de)仲(zhong)裁、決定、復議等(deng)。

    (三)嚴重警告以(yi)下處(chu)分,由(you)違(wei)紀學(xue)(xue)生(sheng)所在(zai)單位討論決定,報(bao)學(xue)(xue)生(sheng)處(chu)審(shen)查備案;記過處(chu)分,由(you)違(wei)紀學(xue)(xue)生(sheng)所在(zai)單位提出意(yi)見,學(xue)(xue)生(sheng)處(chu)審(shen)核(he),報(bao)主管(guan)校領導(dao)批準;留校察看以(yi)上(shang)處(chu)分,由(you)所在(zai)單位提出意(yi)見,學(xue)(xue)生(sheng)處(chu)審(shen)核(he),報(bao)校務(wu)會(hui)討論決定。

    (四)處分(fen)相關(guan)材料(liao)由(you)學生處審定(ding),對符(fu)合處分(fen)管理(li)規定(ding)的,予以受理(li);對不符(fu)合處分(fen)管理(li)規定(ding)的,予以退回,要求(qiu)按照(zhao)上(shang)述程序(xu)重新上(shang)報。

    (五)跨(kua)單位的學生(sheng)違紀違規(gui)事件(jian),由學生(sheng)處牽頭處理(li)。

    學(xue)生受處分(fen)之(zhi)前(qian)和受處分(fen)之(zhi)后學(xue)生所(suo)在學(xue)院應及(ji)時通知(zhi)家長(chang),以便(bian)配合教(jiao)育,學(xue)生的處分(fen)決定放入學(xue)生本人(ren)檔(dang)案。特(te)殊情況也可由學(xue)生處直接提出處理(li)意見。

    第十條 根據學生違紀性質,在下列情況下,學生處與相應部門聯合審核。

    (一)學(xue)生(sheng)(sheng)違(wei)反(fan)校(xiao)規(gui)校(xiao)紀的行(xing)(xing)為還涉(she)嫌違(wei)反(fan)刑(xing)法或(huo)治安管理處(chu)(chu)罰條例(li)等法律、法規(gui)的,由校(xiao)保衛(wei)部門(men)會同(tong)學(xue)生(sheng)(sheng)處(chu)(chu)、學(xue)生(sheng)(sheng)所在學(xue)院聯合調查(cha),經校(xiao)保衛(wei)部門(men)認(ren)定后,學(xue)校(xiao)根(gen)據情節(jie)輕重(zhong)給(gei)予相應(ying)處(chu)(chu)分(fen)。對需(xu)要追究(jiu)行(xing)(xing)政責任或(huo)刑(xing)事責任的違(wei)紀行(xing)(xing)為,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處(chu)(chu)理。

    (二)學生(sheng)(sheng)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學生(sheng)(sheng)考勤管理規定、考場規則等的,由教(jiao)務處(chu)認定后,按(an)有(you)關程序處(chu)理。

    (三)學(xue)(xue)生(sheng)(sheng)違(wei)反(fan)(fan)國家、地(di)方計劃(hua)(hua)生(sheng)(sheng)育相(xiang)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的(de),報送計劃(hua)(hua)生(sheng)(sheng)育主(zhu)管機(ji)關(guan)依法(fa)(fa)處理,同(tong)時由校計劃(hua)(hua)生(sheng)(sheng)育委員會會同(tong)學(xue)(xue)生(sheng)(sheng)處、學(xue)(xue)生(sheng)(sheng)所在學(xue)(xue)院聯合調(diao)查,校計劃(hua)(hua)生(sheng)(sheng)育委員會認定(ding)(ding)該行為違(wei)反(fan)(fan)了學(xue)(xue)校計劃(hua)(hua)生(sheng)(sheng)育相(xiang)關(guan)規定(ding)(ding)的(de),學(xue)(xue)校根(gen)據情節輕(qing)重給予相(xiang)應處分。

    第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校保衛部門或學生所在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查。

    違紀(ji)(ji)行為屬(shu)于校(xiao)保衛部門(men)(men)管理(li)職責范(fan)圍內(nei)的,由校(xiao)保衛部門(men)(men)負責調查違紀(ji)(ji)事實,并在調查清楚后,及時將學生(sheng)(sheng)違紀(ji)(ji)材料(liao)的原件(jian)及相關(guan)證據送交違紀(ji)(ji)學生(sheng)(sheng)所(suo)在單位(wei)處理(li),該(gai)單位(wei)應在收到相關(guan)材料(liao)一周內(nei)向(xiang)學生(sheng)(sheng)處提交違紀(ji)(ji)學生(sheng)(sheng)的情況報告及處理(li)建議(yi)。

    違(wei)紀(ji)行為不屬于校保衛部門管理(li)職(zhi)責范圍內的(de),由學(xue)生所(suo)在單(dan)位負(fu)責調查違(wei)紀(ji)事實,該(gai)單(dan)位應在10日內做出(chu)處分決定或(huo)提出(chu)處理(li)意見,上(shang)報學(xue)生處。

    第十三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填寫談話記錄。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違紀學生所在單位的學生工作辦公室將處分決定送交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簽字(一式三份)。拒絕簽字的,由所在單位送交的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單位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校給予辦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處分學生承擔。

    第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要求終止留校察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單位將申請人留校察看期間的表現情況及是否同意按期終止或提前終止留校察看的意見提交學生處,學生處和違紀學生談話、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決定。

    第十八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生所在單位或班級范圍內公告,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所在的學院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決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由監察審計室、紀委辦、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述的,學校或者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和行為,不得進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wei)反《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游(you)行示威法》或(huo)其他有(you)關法律法規,組(zu)織、參(can)加未經批準的(de)游(you)行、示威活(huo)動(dong);組(zu)織、策劃或(huo)參(can)與擾亂社會秩序(xu)或(huo)破壞(huai)學(xue)校的(de)管(guan)理秩序(xu),從事破壞(huai)安定團結(jie)的(de)活(huo)動(dong);

    (二(er))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qi)他途徑(jing)散布反動言論(lun),混(hun)淆視(shi)聽(ting),制造混(hun)亂,擾(rao)亂社會(hui)、學校秩序;

    (三)組(zu)織、成立、加入非(fei)法社(she)會團體或組(zu)織,從事非(fei)法活動;

    (四)違反學生社團(tuan)管(guan)理的有關規(gui)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tuan)并開(kai)展活動,出(chu)版刊物,或(huo)以合(he)法(fa)學生社團(tuan)的名義開(kai)展非(fei)法(fa)活動,或(huo)有其他違反社團(tuan)管(guan)理規(gui)定并造成嚴(yan)重后果的行為;

    (五)組織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六)泄漏國(guo)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規范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chu)以(yi)治安警告或罰(fa)款者,根據情(qing)節輕重(zhong),給予(yu)記過或留校察看處(chu)分;

    (二(er))被處以行(xing)政拘(ju)留(liu)(治(zhi)安拘(ju)留(liu))、司(si)法拘(ju)留(liu)(民事拘(ju)留(liu))者,視情節(jie)輕重給予留(liu)校察看或開(kai)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guo)家刑律,被拘役、刑事拘留、管制(zhi)、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huo)勞動(dong)教養(yang)者(zhe)給(gei)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其他情形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zhi)開除(chu)學籍(ji)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一)策劃(hua)者:

    1.策劃他人打架并造(zao)成(cheng)嚴重后(hou)果者(zhe),給(gei)予開除學籍(ji)處分(fen);

    2.勾結校外人(ren)員(yuan)到校內打(da)架肇事(shi)者(zhe),從重(zhong)處(chu)罰,一(yi)律(lv)給予留校察看或(huo)開除(chu)學(xue)籍處(chu)分。參與黑(hei)社會(hui)或(huo)具有(you)黑(hei)社會(hui)性質的(de)幫(bang)派團伙者(zhe),一(yi)律(lv)開除(chu)學(xue)籍。

    (二(er))打架(jia)者:

    1.先(xian)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yi)上處分;

    2.致他(ta)人輕(qing)微傷者(zhe),給予記過(guo)以上(shang)處分;

    3.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cha)看以上(shang)處分(fen);

    4.致他人重傷者,給(gei)予開除學籍處分;

    5.參與打架兩次以上者或(huo)造成惡劣影響者,一律給(gei)予留校察看或(huo)開除學籍處(chu)分。

    (三)參(can)與者:

    參(can)與打架(jia)斗毆,造成不良(liang)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ji)過(guo)或留校察(cha)看處(chu)(chu)分(fen);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chu)學籍處(chu)(chu)分(fen)。

    (四)作偽證者:

    在處(chu)理打(da)架(jia)事件過程中,參(can)與打(da)架(jia)的當(dang)事人進行非組織活動,利用不正當(dang)手段私(si)下解決或組織他(ta)人提(ti)供偽證,給(gei)予留校察看以上(shang)處(chu)分(fen);知情而故意提(ti)供偽證者,給(gei)予嚴重警告以上(shang)處(chu)分(fen)。

    (五)為他人打架(jia)提供(gong)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gei)予(yu)記過以上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guo)者(zhe),給予留校察看或(huo)開除(chu)學籍處分。

    (六)在(zai)打架過程中(zhong),持械(xie)打人者,視情節輕重(zhong),給予留校察(cha)看(kan)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chu)給予處(chu)(chu)分外,均需賠償受(shou)害者的醫(yi)療費(fei)和(he)營養費(fei)、誤工(gong)費(fei)及其他損失。如不(bu)按期交納(na),則(ze)給予加重一級處(chu)(chu)分,后(hou)果嚴(yan)重的送(song)司法部門處(chu)(chu)理(li)。

    (八)酗酒(jiu)或借酒(jiu)尋(xun)釁(xin)滋事,敗壞校風(feng)、名譽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yu)警告以上處分(fen)。

    (九(jiu))雖未動手打人,但(dan)用(yong)言語侮辱或其(qi)他方式(shi)觸犯(fan)他人,引起事端或激(ji)化矛盾,造成(cheng)打架后果者,給(gei)予警告以(yi)上處(chu)(chu)分;威(wei)脅他人者,給(gei)予記過以(yi)上處(chu)(chu)分。

    (十)在校(xiao)(xiao)園(yuan)攜帶管制刀(dao)具、各種(zhong)槍(qiang)支(zhi)(zhi),除由學校(xiao)(xiao)托(tuo)管刀(dao)具、槍(qiang)支(zhi)(zhi)外(wai),還將給予留校(xiao)(xiao)察看以上的處分,并報公安機(ji)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yi))作案價(jia)值(zhi)在(zai)(zai)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gei)予(yu)記過以上(shang)(shang)處(chu)分;作案價(jia)值(zhi)在(zai)(zai)1000元(不含)以上(shang)(shang)者,視(shi)情節輕重及認(ren)錯態(tai)度給(gei)予(yu)留(liu)校(xiao)察(cha)看或(huo)開除學籍處(chu)分。

    (二)盜用(yong)他人證(zheng)件(學生證(zheng)、身份證(zheng)、工作(zuo)證(zheng)、圖書(shu)證(zheng)等(deng))、信用(yong)卡、存(cun)折等(deng),冒領他人財物者,給予(yu)留(liu)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盜用他人(ren)賬號、證件、飯卡等進行上(shang)網(wang)、打電話、借用圖書(shu)資料及餐廳消(xiao)費(fei)等活(huo)動者,除賠償當事(shi)人(ren)經(jing)濟損失外(wai),給予留校察看以上(shang)處分(fen)。

    (四)將他人獎學金、助學金或公款(包括學生活動經費、班(ban)會(hui)(hui)費、社團(tuan)會(hui)(hui)員(yuan)費等)據為己有或予(yu)以挪用者,除追(zhui)回相關(guan)款項外,給(gei)予(yu)留(liu)校察看以上處分(fen)。

    (五)經保衛或(huo)公(gong)安部門(men)確認撬竊者,雖(sui)未竊得財物,給予記過以(yi)上(shang)處分。

    (六)有私刻(ke)他人印章,非法(fa)刻(ke)制公章,偽造證(zheng)件、證(zheng)書、證(zheng)明、成績(ji)單等行為者(zhe),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qi))偷竊公章(zhang)、保密文(wen)件、檔案等物品(pin)者,給予(yu)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作案行為造成(cheng)重大經濟損(sun)失和(he)社會(hui)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ji)處分(fen)。

    (九)協同(tong)作案(an)者(zhe)作案(an),或(huo)提(ti)供(gong)信息、作案(an)工具(ju),或(huo)進行掩(yan)蓋、窩贓等,給予(yu)記(ji)過(guo)以上(shang)處分。

    (十)搶(qiang)奪或敲詐勒索者,給予留(liu)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故意損壞、偷盜館藏圖書者,除按圖書館有關規定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違反學院有關管理條例者,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yi))曠課10—19學時者(zhe),給予警告(gao)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zhong)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xiao)察看處分;

    (五)曠課50學(xue)(xue)時(shi)以上(shang)者(含50學(xue)(xue)時(shi)),給予開除(chu)學(xue)(xue)籍處分。

    (六)曠(kuang)課(ke)50學(xue)時以上者(含50學(xue)時),對于與(yu)家(jia)(jia)長溝(gou)通后,在學(xue)校和(he)家(jia)(jia)長共同教育下(xia)確能深(shen)刻(ke)認識(shi)錯誤(wu),決心悔(hui)改者,并經過一段(duan)時間的(de)考(kao)察證(zheng)實后,則(ze)可考(kao)慮給予(yu)留校察看處分。

    (七)因曠(kuang)課連(lian)續兩(liang)(liang)次(含(han)(han)兩(liang)(liang)次)以上(shang)受處分者,根據兩(liang)(liang)次(含(han)(han)兩(liang)(liang)次)以上(shang)累計(ji)曠(kuang)課學時加重(zhong)處理。

    (八(ba))對無故曠課雖(sui)未達(da)10學(xue)(xue)時,但影響較壞,認(ren)錯態度不(bu)好者,給(gei)予通報批評,直(zhi)至留校(xiao)察看處(chu)分。未請假(jia)(含請假(jia)未經批準)離校(xiao)連續兩周未參(can)加學(xue)(xue)校(xiao)規定的教學(xue)(xue)活(huo)動(dong),將根據不(bu)同情況處(chu)理。

    (九)偽造醫(yi)(yi)院診(zhen)斷(duan)(duan)書(shu)、請假(jia)單,或(huo)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醫(yi)(yi)院診(zhen)斷(duan)(duan)書(shu)、請假(jia)單,欺騙學(xue)校者,給予(yu)記過以上處分。

    (十)未按時(shi)(shi)報到、注冊,無(wu)特殊情況(kuang)者,根據晚報到、注冊的(de)天數折(zhe)合成學時(shi)(shi)數,給予相應的(de)處(chu)分(fen)。

    (十(shi)一(yi))曠課(ke)不(bu)僅(jin)指課(ke)堂缺(que)席(xi),也包括實訓(xun)、實習、畢(bi)業設計(ji)、勞動、軍訓(xun)、政治(zhi)學(xue)習等方面(mian)缺(que)席(xi)。

    第三十條 對于在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者,按照《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考場規則》、《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認定,視其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屬于考試違紀(ji)或擾(rao)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xu)的行為者,有(you)違紀(ji)情況之一者,給予(yu)警(jing)告(gao)(gao)處(chu)分(fen);有(you)違紀(ji)情況之一且不聽(ting)勸告(gao)(gao)者給予(yu)嚴重警(jing)告(gao)(gao)處(chu)分(fen);情節特(te)別嚴重或累計違紀(ji)兩次以(yi)上者,給予(yu)記過或留校察看處(chu)分(fen)。

    (二)考(kao)(kao)試(shi)(考(kao)(kao)核(he))作弊或考(kao)(kao)試(shi)(考(kao)(kao)核(he))過程(cheng)中協同他(ta)人作弊者,視(shi)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kan)或開(kai)除學籍處分(fen)。

    (三)由他人代(dai)替(ti)考(kao)試(shi)或(huo)替(ti)他人參(can)加考(kao)試(shi)、組織作弊(bi)、竊(qie)取或(huo)擴散試(shi)卷或(huo)其(qi)他作弊(bi)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chu)學籍(ji)處分。

    (四)發布相關代(dai)(dai)考(kao)、代(dai)(dai)寫論(lun)文(wen),買賣論(lun)文(wen)、作業(ye)等信(xin)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校(xiao)教學秩序、損(sun)害校(xiao)風(feng)(feng)學風(feng)(feng)行為者,視情節輕(qing)重給予(yu)留(liu)校(xiao)察看(kan)以上處分。

    (五)剽竊、抄襲他人(ren)研究成(cheng)果作為(wei)自己的(de)畢業設計(論文)內(nei)容,視(shi)情節(jie)輕重及后果,給(gei)予記過直至(zhi)開除(chu)學(xue)籍(ji)處分(fen)。

    第三十一條 對發生有損大學生形象行為,違反社會風紀,損害社會公德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yi))發生(sheng)不正當性行(xing)為者,如有悖社會倫理道德(de)之行(xing)為者(亂倫或與多名異性發生(sheng)關系等)視情節(jie)輕重,給予留校(xiao)察看(kan)以上直至開除學(xue)籍(ji)處分。

    (二)對嫖娼賣(mai)淫、強(qiang)(qiang)奸或強(qiang)(qiang)奸未(wei)遂(sui)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內外有流(liu)氓(mang)行(xing)為者,視情節(jie)輕重,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she)或公共場所(suo)亂寫亂畫(hua),張貼(tie)下流(liu)淫(yin)穢字畫(hua)者給予(yu)警(jing)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學校作息規定,晚上超過規定時間回到宿舍者,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通報家長,同時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歸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宿舍帶頭起哄,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雜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不按時交納水電費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未經學校及家長允許,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兩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未經學校批準,私自更換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擅自轉讓、租借宿舍者,除沒收有關收入外,給予記過處分。留宿校外人,經批評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態度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留宿異性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衛生規定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課堂規則,上課穿背心、拖鞋、赤腳,經批評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禁止在校園公共場所吸煙,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警告處分,第四次記過處分,對違反規定,不聽勸阻者,態度惡劣者加重處分。

    第三十八條 畢業生離校有破壞公物,違反校規校紀行為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并通報家長及接收單位。

    第三十九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zi)或(huo)賭具者,給予(yu)嚴重警告(gao)以上處(chu)分。

    (二)一般參與或初犯(fan)者(zhe)給予(yu)嚴重(zhong)警告(gao)以上(shang)處分;為(wei)首者(zhe)給予(yu)記(ji)過處分;情節特(te)別嚴重(zhong),影響(xiang)惡(e)劣者(zhe),給予(yu)留校(xiao)察(cha)看以上(shang)處分。

    (三)屢(lv)犯者,給(gei)予(yu)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由賭博(bo)引(yin)起打架、斗毆或(huo)造成其(qi)(qi)他后果者,參照其(qi)(qi)他相應條款(kuan)加重一級處分。

    (五)參與(yu)賭球等網絡賭博,視情(qing)節輕(qing)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kai)除學籍處分(fen)。

    第四十條 嚴禁吸毒、販毒,違者一律開除學籍,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違紀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yi))違反學校(xiao)宿舍管理有關(guan)條例(li)。

    (二(er))拒絕、阻(zu)礙(ai)有關工作人(ren)員執行公務。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jian)。

    (四)不尊重教(jiao)職工,有(you)侮辱教(jiao)師職工人格言行、甚至毆打教(jiao)職工。

    第四十二條 使用互聯網違紀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yi))發(fa)表、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xi),給予留校察(cha)看直至開除學籍處(chu)分(fen):

    1.煽動分裂國家(jia)、破壞國家(jia)統(tong)一和(he)民(min)族團結、推翻社會主(zhu)義制(zhi)度(du);

    2.煽(shan)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i)的實施(shi);

    3.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luan)社(she)會、校園(yuan)秩序;

    4.公然侮(wu)辱他(ta)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ta)人;

    5.宣揚封(feng)建(jian)迷信、淫(yin)穢(hui)、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二)破壞、盜(dao)用計(ji)算(suan)機網絡中的信息(xi)資源和(he)危害計(ji)算(suan)機網絡安全活動,給(gei)予記過以(yi)上(shang)處分。

    (三)盜用他人賬號,給予嚴重(zhong)警告(gao)以上處(chu)分。

    (四)私自轉借、轉讓用戶(hu)賬號造(zao)成危害,給予(yu)留校察看以上處(chu)分。

    (五)故意制作、傳播(bo)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給予記過以上處(chu)分。

    (六)不(bu)按國(guo)家(jia)和學(xue)校有(you)關規(gui)定擅自接納網(wang)絡(luo)用戶(hu)或接入商業運營的互聯網(wang),給予記過以(yi)上(shang)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本規定未列入的違紀行為,如需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及精神,經校務會討論決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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