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文件深職院〔2010〕176 號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術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倡導學術正氣,規范學術行為,加強科研道德與誠信建設,促進我校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發展,提高廣大師生的學術自律意識,保護知識產權,根據《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科協發組字[2007]33號)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校師生員工,適用于以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名義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以及科研合作者(以下統稱科研工作者)。
第三條 科研工作者應堅持科學真理、尊重科學規律、崇尚嚴謹求實的學風,勇于探索創新,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科學誠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范
第四條 在研究課題的申報、計劃實施及結題、驗收等整個科研活動過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須誠實而為,并確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開發表數據在內的所有材料的客觀真實性、準確可靠性、相對有效性;必須嚴格保存實驗研究和調查研究中的所有數據和記錄,以備查證。
第五條在科研活動中,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發表論文或以其他形式發表科研成果時,涉及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須注明出處;引用他人論點必須如實標注,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方成果時須注明轉引出處;不得有捏造、篡改、剽竊、偽造等不端行為;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也不得對他人的上述行為進行任何袒護。
第六條科研工作者應客觀、公正、公平地評價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譽;對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評和質疑的,要以謙虛、誠實的態度對待;并以科學的方法證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確性與正當性。
第七條尊重研究對象(包括人類和非人類研究對象)。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必須保護受試人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權;在涉及實驗動物的研究中,應遵循“減少、替代、優化”原則,科學、合理、人道地使用實驗動物。
第八條在對內對外的學術活動中,科研工作者不得帶有人種、性別、地位、思想、宗教等方面的歧視或偏見,應尊重個人人格與尊嚴,誠實信用地與他人交流、合作;應當遵循“無私利性原則”,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主要包括:
(一)偽造(zao)學術經歷(li),在職稱、簡歷(li)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chao)襲、剽竊、侵(qin)吞他(ta)人(ren)學(xue)術(shu)成(cheng)(cheng)果,篡改他(ta)人(ren)學(xue)術(shu)成(cheng)(cheng)果;
(三)捏(nie)造(zao)事實,偽(wei)造(zao)或篡改科(ke)研(yan)數據、圖表、注釋、文獻;
(四)未參加創作(zuo),在(zai)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ming);未經(jing)他人許可(ke),不當使用(yong)他人署名(ming);
(五)將應保密(mi)的學術事(shi)項對(dui)外泄露;
(六(liu))在涉及人體的研(yan)究中,違反知(zhi)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wei)。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校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工作小組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署名舉報,負責科學道德和學術風氣建設工作。校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工作小組在接到舉報后,應主動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訴,然后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必要時可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組成調查小組對舉報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調查小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正確把握學術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十二條 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學術不端行為,原則上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協助調查,提供必要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第十三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接到舉報后,在未做出調查結論之前,學校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工作小組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審議并做出初步處理意見。情節較重者,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做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及實名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如果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復議。被上級有關部門認定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或因此受到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當事人,由當事人向認定或懲處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聘、開除;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或者被舉報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一經查實,責成其公開道歉,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學校相關要求,大力宣傳普及學術道德規范,加強誠信教育,抓好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建設,對學術不規范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建立學術不端行為監管檔案以及個人學術誠信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規范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jiu)日
主題(ti)詞:科學研(yan)究 學術(shu) 規(gui)范
深圳職業技術(shu)學(xue)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辦(ban)公室
2011年1月29日(ri)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