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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試行)

發布(bu):2015-10-15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試行)

深職院〔2009〕15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4號令)、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第17號令)、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和服務的活動。旨在促進學校及所屬各單位規范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為學校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四條  學校審計部門在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及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學校應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批復審計報告,檢查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行情況,保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  監察審計室是學校設立的獨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章  審計人員

  第七條  學校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配備適合審計工作需要的人員,并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持審計隊伍的相對穩定。

  監察(cha)審(shen)(shen)計室(shi)根據工作(zuo)需要,經學校主要負責人(ren)或(huo)分管領(ling)導批(pi)準,可聘請特約審(shen)(shen)計員、兼職審(shen)(shen)計人(ren)員或(huo)委托(tuo)社會中介機構對有(you)關(guan)事項進行審(shen)(shen)計,費用由(you)學校支付。

  第八條  監察審計室應積極組織審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開展審計理論研討,不斷提高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對監察審計室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審計(ji)人(ren)員實(shi)行持證上(shang)崗制度和崗位培訓的(de)后續教育制度。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須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審計、獨立監督、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勤奮敬業。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

  為(wei)保證審(shen)計(ji)工(gong)作的(de)(de)(de)獨立性(xing),實行審(shen)計(ji)回(hui)避制度。審(shen)計(ji)人員(yuan)(yuan)與(yu)被審(shen)計(ji)對象或被審(shen)計(ji)事項有利(li)害關(guan)系的(de)(de)(de),必須回(hui)避。被審(shen)計(ji)單位(wei)有權申(shen)請審(shen)計(ji)人員(yuan)(yuan)回(hui)避。審(shen)計(ji)人員(yuan)(yuan)的(de)(de)(de)回(hui)避,由監察審(shen)計(ji)室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學校審計人員依法實施獨立審計及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  監察審計室按照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校(xiao)及所屬(shu)單位(wei)(含(han)占控股或主導地位(wei)的(de)單位(wei),下同)的(de)財(cai)政收支、財(cai)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的(de)經(jing)濟(ji)活(huo)動進行審計;

  (二)對學(xue)校及(ji)所屬單位(wei)預算(suan)內、預算(suan)外資金的管理(li)和使用(yong)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學(xue)校內設(she)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ren)(ren)期經濟責任(ren)(ren)進(jin)行審(shen)計;

  (四)對學校及所(suo)屬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項(xiang)目、維修(xiu)、裝飾、裝修(xiu)等(deng)工程項(xiang)目進行(xing)審計;

  (五)對學(xue)校(xiao)及所屬單位(wei)內部控制(zhi)制(zhi)度(du)健全性(xing)和有效性(xing)以及風險管(guan)理進行(xing)評審(shen);

  (六)對(dui)學校及所(suo)屬單位經濟管理和(he)效益情況進(jin)行審計(ji);

  (七)對有(you)關經濟活動提供咨詢服(fu)務;

  (八(ba))完成學(xue)校主(zhu)要負(fu)責人或分管領導(dao)以及(ji)上級主(zhu)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shi)項。

  第十二條  監察審計室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具有以下權限:

  (一(yi))參加(jia)學校有關會議,組(zu)織召(zhao)開與審(shen)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有關(guan)的規章制度(du),提出內(nei)部審計規章制度(du),由學校審定后公布施行;

  (三)要求(qiu)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song)財務(wu)收(shou)支(zhi)計劃、預算執(zhi)行情況、決(jue)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wen)件、資料;

  (四)檢(jian)(jian)查(cha)會計(ji)憑證、賬簿和報表(biao),查(cha)閱有關文件(jian)、資料(liao)和證明材(cai)料(liao),檢(jian)(jian)查(cha)資金和財產,現(xian)場勘察實(shi)物;

  (五)檢測有關(guan)的計算機(ji)系統和相關(guan)電子(zi)數據、資料;

  (六)向有關單位(wei)和(he)個人(ren)調查與審計(ji)事項有關的問題,并取得(de)相關文件、資料和(he)證明材料;

  (七)對(dui)正在進行(xing)的嚴重違(wei)(wei)法違(wei)(wei)規、嚴重損失浪費行(xing)為,經學(xue)校(xiao)領導批準,有(you)權做出臨時制(zhi)止決定;

  (八(ba))對可(ke)能轉移(yi)、隱(yin)匿、篡改、毀(hui)棄會(hui)計憑證(zheng)、會(hui)計賬簿、會(hui)計報表以(yi)及與經濟(ji)活動有(you)(you)關的資料,經學校領(ling)導(dao)批(pi)準,有(you)(you)權采取(qu)暫時(shi)封存(cun)的臨時(shi)措施(shi);

  (九)提(ti)供糾正、處理違(wei)法(fa)違(wei)規行為的(de)參考意見,提(ti)出改(gai)進內部管理、提(ti)高經濟效益的(de)建議;

  (十)對違(wei)法違(wei)規和造(zao)成損失浪(lang)費行(xing)為(wei)提(ti)出(chu)糾(jiu)正、處(chu)理意(yi)見;對嚴重(zhong)違(wei)法違(wei)紀和造(zao)成嚴重(zhong)損失浪(lang)費的有關單(dan)位和個人,提(ti)出(chu)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shi)一)對模范遵(zun)守財經法紀、經濟(ji)效益(yi)顯著、貢(gong)獻突出(chu)的(de)集(ji)體和個人(ren),可以(yi)向(xiang)學(xue)校領導提出(chu)給(gei)予表彰的(de)建議(yi)。

  對認真履(lv)行職(zhi)責、恪盡職(zhi)守、堅持原則(ze)、做出顯(xian)著成績的審(shen)計人員(yuan),可以建議學校給予精神或(huo)物質獎勵。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監察審計室應根據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意見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監察審計室實行審計工作報告制度,每年向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監察審計室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配合監察審計室的工作。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資料、審閱相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及實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報監察審計室負責人審核后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監察審計室,逾期未送交即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審計組根據監察審計室審定的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并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處理、處罰的,還應做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擬處理意見按程序報學校審定。

  監察審(shen)計室將(jiang)審(shen)計報告、審(shen)計意(yi)(yi)見(jian)書(shu)和審(shen)計決定一(yi)并報學校主(zhu)要負(fu)責人或分管(guan)領導審(shen)批,主(zhu)要負(fu)責人或分管(guan)領導應在(zai)10個(ge)工作日內批復(fu),并責成(cheng)監察審(shen)計室具體(ti)辦理和監督(du)執行。經批準的審(shen)計決定、審(shen)計意(yi)(yi)見(jian)書(shu),須(xu)及時(shi)送達被(bei)審(shen)計單(dan)位(wei)和有關單(dan)位(wei),被(bei)審(shen)計單(dan)位(wei)和有關單(dan)位(wei)必須(xu)執行。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書面報告,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如果被審計單位、相關單位或監察審計室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決定存有異議,可按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復審。

  第二十條  監察審計室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一條  監察審計室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監察審計室可以視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等建議,上報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應及時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yan)提供與(yu)審計(ji)事項有關的文件、會(hui)計(ji)資(zi)料和證(zheng)明材料的;

  (二)轉移(yi)、隱匿(ni)、篡改、銷(xiao)毀(hui)有(you)關文(wen)件和會(hui)計資(zi)料的(de);

  (三(san))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de)財產(chan)的(de);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xiang)的;

  (五)阻(zu)撓審計人員(yuan)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jian)查(cha)的;

  (六(liu))拒不執行(xing)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

  (七)報(bao)復陷(xian)害審(shen)計人員(yuan)和檢(jian)舉人的(de)。

  以上(shang)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li)的(de);

  (二)弄虛作假(jia),徇私(si)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gei)國家和學校造成(cheng)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lu)國家秘密(mi)(mi)和被審計單位秘密(mi)(mi)的。

  以(yi)上行為構成犯(fan)罪的,應(ying)移(yi)交司(si)法(fa)機關處理(li)。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之事宜,依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條文有出入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09年(nian)12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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